名 称 : |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
东丽政办〔2014〕15号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支持和鼓励我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快发展,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59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分类指导,加大培育力度
(一)扩充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按照证券市场的上市条件和规则,本着“政府推动、市场主导、企业自愿”的原则,区金融办会同区科委、工业经委等部门,以我区科技小巨人和优势骨干企业为重点,筛选一批有上市意向、主营业务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企业入库,有计划地重点培育、扶持。每年力争新增入库企业不少于10家。
(二)实施分类指导。按照“培育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总体要求,实施分类指导。对已进入辅导期的企业,全力支持其加快上市步伐;对已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引导其尽快启动上市计划;对上市条件尚不具备、但有上市意愿的企业,推动其进行股份制改造,为企业上市融资奠定基础。到2016年末,力争上市融资企业达到12家。
(三)加大培训力度。联合证券交易所、中介服务机构及有关部门开展企业上市辅导和培训,引导企业规范和完善内部治理机制,积极有效整合优质优势资源,强化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意识,加快推动企业上市步伐。每年开展直接融资培训不少于5次,培训人数不少于100人。
(四)引进战略投资。积极推介我区拟上市企业资源,引导和引进战略投资者参与企业上市工作,建立产权多元化、具有战略联盟及合作关系的开放型股权结构,合力推进企业加快上市步伐。
(五)完善中介服务。区金融办会同市、区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召开服务对接会,为后备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搭建对接平台,全方位推行比选机制,为后备企业上市融资提供全程服务。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企业上市融资发展环境
(一)设立东丽区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
年度专项资金规模2000万元,主要用于企业上市融资相关费用的补助和奖励,由区财政局在年度预算中调剂安排,集中统一使用。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企业上市的奖励政策
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本区企业,除可享受我市对上市企业的300万元奖励资金外,由区财政局分阶段给予400万元奖励。
1.凡上市后备企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实施改制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奖励50万元 。
2.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并经受理的,奖励150万元。
3.企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奖励200万元。
(三)减轻企业改制上市税费负担
1.后备企业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因资产评估增值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不超过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2.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或应税收入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按照不超过其补缴税款区级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对于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产权变动缴纳的契税给予全额奖励。
3.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不超过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4.上述奖励资金由区、街道、经济功能区按照体制收入分成比例负担。
5.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缴纳法定收费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后备企业为改制上市而实施股权与资产收购、兼并和转让等事项,且所收购、兼并、转让的股权与资产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其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四)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融资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公司挂牌交易的本区企业,初始融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除可享受市财政局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50万元外,由区财政局给予60万元一次性专项补助。
(五)其他扶持政策
1.妥善、高效解决后备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对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不规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证照补办和其他各种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改制上市前3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政策指导与服务,高效率解决相关问题;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规定的特殊问题,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妥善解决,或提交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
2.后备企业在本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和东丽区产业政策的项目,申请新增用地,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产业类别等情况,优先安排和保证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为上市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后备企业,原有合法用地需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可采取短期出让或短期租赁的方式办理。
3.区发改委、科委、工业经委、商务委等部门在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时,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
4.鼓励各商业银行优先支持后备企业发展,积极开展金融创新业务。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强对后备企业的金融支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服务机构优先为后备企业提供担保、融资服务。
三、健全工作机制,提高服务效率
(一)成立推动企业上市工作组织机构。成立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发改委、科委、工业经委、商务委、农委、金融办、法制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工商分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房管局、环保局、人力社保局、公安分局为成员的东丽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负责全区企业改制上市的指导协调和日常服务等相关工作,上口对应市上市办。区上市办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推动企业上市工作。
(二)完善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协调机制。区上市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区上市办工作汇报,检查督促企业上市工作,协调解决企业上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任务。区上市办成员之间要加强日常沟通,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切实加强政策指导和服务。
四、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8年区政府办《转发区发改委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东丽政办[2008]45号)同时废止。
2014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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