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综合治理机动三轮车回购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东丽区综合治理机动三轮车回购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综合治理机动三轮车回购工作方案
为落实市政府综合治理机动三轮车工作总体要求,按照《东丽区关于开展机动三轮车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我区从2014年3月1日至4月30日开展机动三轮车回购工作。现制定回购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原则
按照市指挥部确定的“评估回购、定额补贴、托底安置、特困帮扶”的原则开展回购工作,在车主自愿情况下,依据车辆评估价格,以发放生活救助金方式进行机动三轮车回购。
二、职责分工
(一)分指挥部综合协调组负责机动三轮车回购工作的总体协调、有关工作信息的上报和有关宣传报道工作。
(二)分指挥部协调推动组负责牵头全区机动三轮车回购工作。按市指挥部要求,从本组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制定统一规范的工作程序,指导、协调和推动各街道、功能区和有关部门做好回购各项具体工作,统一接收和运送回购车辆,解答群众有关回购的咨询,统计和上报回购工作数据、建立工作档案。
(三)各街道、功能区负责本辖区的机动三轮车回购工作。对辖区内能正常使用的机动三轮车,按照车主自愿原则,组织开展回购工作。包括宣传发动、前期准备(含工作人员、收车地点、存车场地、接待电话等)、摸底登记、委托评估、车辆回收、车辆保管、上交车辆、资金发放、工作总结、建立档案和维稳、信访等工作。
(四)发改委负责回购车辆价格评估有关工作。推荐至少三家评估单位,指导和帮助各街道、功能区与评估单位进行委托评估工作,负责解答有关价格评估的咨询。
(五)财政局负责机动三轮车回购专项资金保障工作,监督资金的使用。
(六)民政局负责制定有关政策,针对在车辆被回购后生活发生困难且符合救助标准的车主进行生活救助。
(七)人力社保局负责制定有关政策,针对在车辆被回购后有就业愿望的车主进行就业帮扶。
(八)公安分局负责各街道、功能区回购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和残疾人专用代步车上牌照工作。
(九)交警支队负责牵头和组织区指挥部协调推动组工作,为回购工作提供交通保障。
(十)稳定办负责牵头回购工作涉及的社会稳定工作。
(十一)信访办负责牵头回购工作涉及的信访工作。
三、回购范围
东丽区区域内(不含空港经济区、泰达西区和市高新区)具有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拥有的能正常使用的机动(含燃油、电动)三轮、四轮车(其中符合驾驶专用代步车资格的残疾人的机动三轮车的置换和回收方案由区残联另行制定,不在本方案中)。
四、工作安排
(一)摸底登记阶段(3月1日至3月15日)
各街道、功能区制定本单位回购工作方案,成立工作机构,组织工作人员,开展车辆摸底统计,填写《东丽区机动三、四轮车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2,下简称《调查表》)和《东丽区机动三、四轮车登记表》(附件3,下简称《登记表》),拍摄车辆照片2张,并收集车辆购买票据原件。为保证统计数据准确性,同时要求车主签订《保证书》(附件4,由各街道、功能区保存)。上述表格和照片形成纸质版和电子版上报区分指挥部。各街道、功能区在《资产评估委托协议书》(附件5)委托方处签字盖章,供委托评估时使用。区发改委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二)委托评估阶段(3月16日至3月24日)
发改委指导和协助各街道、功能区与三家社会评估机构(天津市方圆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天津华益翔资产评估事务所、天津市源远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委托,协调评估机构在3月24日前完成评估工作,并形成评估报告交付委托方,委托方支付评估费。
(三)车辆回购阶段(3月25日至4月18日)
各街道、功能区根据评估价格,进行机动三轮车回购工作。在完成回购工作后,协调推动组负责统一将回购车辆接收并运送至天津市指定拆解单位(天津市静海县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园回收企业)集中处理。
(四)资金结算阶段(4月18日至4月24日)
回购交车工作完成后,各街道、功能区对车辆回购资金及其他费用进行核算,财政局负责对各街道、功能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做好资金结算。各街道、功能区对个别特殊情况的机动三轮车进行补漏回购。
(五)工作总结阶段(4月25日至4月30日)
协调推动组及各成员单位,各街道、功能区整理工作档案,对回购工作进行总结,于4月28日前报协调推动组,由协调推动组完成全区工作总结。工作档案报区分指挥部综合协调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机动三轮车回购工作持续时间长、工作量大,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各街道、功能区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成立回购工作组,明确专人负责,制定回购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回购工作任务。
协调推动组各位组长和副组长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全区回购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成员单位(职能部门),落实职责分工,指导和帮助各街道、功能区共同完成回购工作。
(二)精心组织,完善手续,确保回购顺利
1.认真登记车辆情况。各街道、功能区要组织工作人员,耐心做好每一位机动三轮车车主思想工作,动员其自愿参与回购。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车辆调查登记,按《调查表》逐项了解并填写清楚,《调查表》必须有调查人和车主签字。按评估要求,两张照片要分别从车辆一条对角线前后两个角度拍摄,画面要清晰、完整,车主与车辆一起合影,照片编号与车辆登记编号要一致。收集的车辆票据要与车辆相符。根据《调查表》,填写《登记表》,一并上报区发改委。要确保车辆和车主数据客观真实、准确无误,为实现评估结果公平、公正奠定良好基础,保护车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回购工作顺利进行。
2.做好收车与资金发放工作。协调推动组要制定统一的回购车辆工作流程和工作手续,各街道、功能区要严格落实。收车时,要认真核验车况,确认车辆能正常使用且车况和登记时一样,不得接收与登记车况不符的车辆。建立收车和生活补贴发放台账,完善付款手续,收车付款,“一手收车一手付款”,确保车、款账相符。
3.统一接收和运送。回购过程中,各街道、功能区要在专门地点妥善存放回购车辆,安排专人看管。区协调推动组负责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将所有回购车辆统一接收并运送至天津市指定拆解单位。要严格办理接收车辆手续,加强审核,确保完整接收回购车辆。要妥善保管送交拆解单位的票据凭证,做到收、送车辆数量和车况相符。
(三)严格资金管理
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回购车辆预算,将专项资金按各街道、功能区统计机动三轮车数量,预拨相应预算资金给各街道和功能区。各街道、功能区根据车辆评估结果,在回收车辆的同时,以生活补贴方式发放给车主。财政局要对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在各街道、功能区交车工作完成后,根据其收车清单、交车清单、发款清单进行核对,按实际交车情况核算车辆回购资金,不足资金,增拨补齐,多余款项退回区财政。
回购工作发生的其他费用,由各街道、功能区先行垫付,按照实报实销原则,由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四)建立档案
各街道、功能区要重视回购工作有关资料和档案保存,包括车辆登记、照片、保证书、资金发放、交车手续、工作总结等。回购工作完成后,梳理归档,建立完整档案备查。同时,将所有档案上交一份至分指挥部综合协调组留存。
(五)齐抓共管,确保和谐稳定
稳定办、信访办要牵头,有关职能部门配合,与各街道、功能区共同做好群众稳定和信访工作。民政局、人力社保局要制定有关生活救助和安置帮扶政策,会同各街道、功能区为参加回购后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本区户籍人员提供困难救助和帮扶,对有就业愿望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提供有关就业帮助;对有创业愿望的,提供有关创业扶持;对生活出现暂时困难,且不符合低保和特困救助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六)加强宣传,营造舆论氛围
各街道、功能区要加强车辆回购工作的宣传,向群众讲明政策,动员车主自愿参加车辆回购。同时做好稳定工作,推进回购工作平稳进行。各单位要加强信息工作,及时将工作进度和工作亮点,以信息形式上报区分指挥部,由综合协调组负责上报市指挥部和区政府。宣传部门要协调区级媒体及时做好回购车辆新闻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关于回购机动三轮车登记、评估委托说明
2.东丽区机动三、四轮车基本情况调查表
3.东丽区机动三、四轮车登记表
4.保证书
5.资产评估委托协议书
附件1
关于回购机动三轮车登记、评估委托说明
一、需登记材料及填写说明
(一)《东丽区机动三、四轮车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2)(在一张纸反正面上打印)
1.各街道、功能区在进行车辆登记时,按表格项目要求,要全面搜集车辆信息,仔细逐项填写登记表,没有的项目填无。
2.向车主索要车辆购买票据原件,附在《东丽区机动三、四轮车基本情况调查表》后(评估委托时,交评估机构)。
3.提供2张车辆彩色照片(即从每辆车一条对角线前后拍摄照片各1张,含车主同车辆合影),形成纸质和电子版,纸质照片粘贴在《东丽区机动三、四轮车基本情况调查表》上,电子版照片编号要与登记编号一致。
(二)《东丽区机动三、四轮车登记表》(附件3)
按《东丽区机动三、四轮车基本情况调查表》登记信息,填制《东丽区机动三轮车登记表》,车主编号要一致,形成纸质和电子版材料,纸质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三)《东丽区机动三轮车车主保证书》(附件4)
在进行登记时让车主签订保证书,车主签字按手印。保证书各街道、功能区留存。
(四)《资产评估委托协议书》(附件5)
各街道、功能区在委托方处加盖公章,法人签字即可,一式两份,向评估机构委托时使用。
注:各街道、功能区要自留存档材料和上交分指挥部档案。
二、委托时需提供的材料
(一)《东丽区机动三、四轮车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2),纸质材料;
(二)《东丽区机动三、四轮车登记表》(附件3),包括纸质和电子版;
(三)购车票据原件;
(四)2张车辆彩色照片,纸质和电子版;
(五)《资产评估委托协议书》(附件5)。
附件2
东丽区机动三、四轮车基本情况调查表
编号:调查时间: 年月日(调查街道盖章)
车 辆 所 有 人 信 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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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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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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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方式 |
固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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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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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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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户籍 |
外地户籍 |
户籍类型 |
□红印户籍 □蓝印户籍 |
暂住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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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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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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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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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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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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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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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房性质 |
□自有 □非自有 |
现住房性质 |
□自有 □非自有 |
现居住地
所属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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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所属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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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所属街道/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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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所属街道/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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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用途 |
□残疾人载客营运 □健全人载客营运 □载货运输 □摆卖经营
□健全人代步 □残疾人代步 □其他用途 |
个人/商户拥有
多辆三轮车情况 |
数量 |
用途 |
商户名称 |
商户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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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商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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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持有
残疾证 |
□是□否 |
残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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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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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
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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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享受燃油补贴 |
□是 □否 |
车辆所有人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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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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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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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群体其他
相关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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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证件编号 |
相关说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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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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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辆 所 有 人 家 庭 信 息 |
姓名 |
关系 |
身份证号 |
工作单位 |
职务 |
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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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辆 信 息 |
车辆分类 |
□燃油三轮车 □燃油四轮车 □电动三轮车 □电动四轮车 |
车辆品牌 |
车辆型号 |
车辆颜色 |
车辆功率 |
改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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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改装 □加装车棚
□人力三轮加装动力装置 |
购买时间 |
购买地点 |
购买价格 |
生产厂家 |
购买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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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 □收据 □无 |
车 辆 照 片 |
粘彩色照片处一 |
粘彩色照片处二 |
附件3
附件4
保证书
本人(身份证号:)自愿参加机动三、四轮车回购,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本人机动三(四)轮车的车辆信息、车辆、购买票据等材料真实可靠,并保证向政府交车时的车况和登记时一样。如提供上述情况不真实、交车时车况发生变化,则本人自愿放弃回购,并承担相应后果。
车主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资产评估委托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单位全称:
受托方(乙方)单位全称:
甲乙经协商约定如下:
(一)委托内容:
1.资产评估的目的:
2.被评估资产的种类和范围见评估明细表。
3.商定的评估基准日期:年月日
4.评估起止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委托方的责任和权利:
1.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待评估的资产及有关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查,根据清查结果,填写各类资产和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汇总表,并按期提交给乙方。
2.甲方向乙方提供委估资产的相关资料并附明细。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委估资产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有关技术资料、协议意见书、政府批准文件等,并保证其真实性。
4.甲方有权提出乙方资产评估工作中和资产评估报告中存在的疏忽、遗漏、错误之处,并有权要求予以纠正;对向乙方提出的问题,有权要求予以解答。
5.甲方或者产权持有者对提供的评估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签字、盖章或者其它方式进行确认。
(三)受托方的责任和权利:
1.乙方应在本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按委托协议书载明的委托内容及要求完成评估任务,并向甲方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2.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本报告按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为委托方及 ,为评估报告使用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委托方和其它报告使用者不当使用报告,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未经委托方许可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不得将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评估收费方式、金额:经双方商定评估费为元。
(六)违约处理:
1.如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按委托协议书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评估任务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应照常收取评估费用;因甲方原因终止履约的已交费用不退,并支付乙方费用赔偿金。
2.如因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按委托协议书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评估任务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扣除评估费用%作为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因乙方原因终止履约的所交费用退回。
3.因乙方违约、过失、失密等行为,导致甲方经济蒙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责任,依法给甲方经济赔偿。但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齐全,导致评估结果不真实、不准确的,乙方对此而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4.如不可抗力影响造成不法履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在委托方注册地采取诉讼和仲裁方式解决。
(七)本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章) (签章)
工商登记注册号: 资产评估资格类型及证书编号: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 话: 电 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抄送:区委、人大、政协、纪检办公室,法院、检察院、武装部及人民团体。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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