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BKA01A0203201400051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 文 字 号 :东丽政办〔2014〕44号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失效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依据《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区政府文件的决定》(东丽政发〔2017〕30号),此文件已废止/宣布失效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号:
    

东丽政办〔201444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东丽区区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818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区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

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70号)以及我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区财政部门有拨款关系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社会团体及相关企业(以下称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预算已列支但未支付最终用款单位,而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造成工作终止,结转在预算单位的项目支出结余。

  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已列支但未支付最终用款单位,结转在预算单位,以后年度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包括项目支出结转和基本支出结转。

  第四条  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按照国家、天津市及我区有关规定和会计制度,核算、管理和使用结余结转资金。

  (二)真实准确。预算单位应真实准确地核算、统计结余结转资金,并与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三)公开透明。结余结转资金清理认定和安排使用应当严格履行报备审批程序,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章结余结转资金管理

  第五条  预算单位结余资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使用。执行中各单位违规使用的结余资金,经区财政部门核实后,全部予以追回,或者相应扣减财政拨款。

  第六条  预算单位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不得调整支出用途。

  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除国家、天津市和我区另有规定外,视同结余资金处理。

  第七条  预算单位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项目,有结转资金的,由区财政部门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

  第八条  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由单位继续使用,并首先用于预算执行中因人员、资产等变化而增加的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发放超出国家、天津市及我区规定政策及标准的工资福利支出,也不得用于“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庆典论坛展会等活动以及办公用房、业务用房购建、修缮和租赁等国家要求管控的公务支出。预算单位需将基本支出结转安排使用情况送交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结余结转资金清理

  第九条  在预算执行中,对当年执行进度缓慢、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较多结余或者结转资金的项目,预算单位应当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者调整用于本单位执行中新增的重要支出的建议,经区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条  除特殊原因外,对当年结余结转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或常年累计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预算单位,区财政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将视其结余结转资金情况,适当压缩财政拨款预算总额。

第四章结余结转资金审核使用流程

  第十一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预算单位逐级汇总结余结转资金情况,并对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于每年3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情况表(格式及填报说明见附件)和有关说明文件送交区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结余结转资金审核确认结果通知预算单位。区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结余结转资金数额与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数额不一致的,以审核确认数为准。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自收到审核确认书后7个工作日内,将结余资金上缴国库。区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中旬提出结余资金安排使用意见,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将单位上缴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用于补充预算周转金和重点民生项目支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少报结余结转资金的,区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仍不改正的,区财政部门应按照相关程序通过调减部门预算、扣减拨款等方式将有关资金收回总预算。区审计局结合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对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结转资金上缴国库的时间及方式,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中央、市级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与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结余结转资金,分别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2019年8月31日废止。

  

  附件:1.20XX年度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情况表

         2.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情况表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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