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使用财政性资金维修改造项目管理的通知
  • 索   引  号 :BKA01A0203201700007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 文 字 号 :东丽政办〔2017〕8号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失效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依据《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东丽政办〔2018〕6号),此文件已废止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使用财政性资金维修改造项目管理的通知

字号:
    

东丽政办〔20178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使用财政性资金维修改造项目管理的通知》(津发改投资〔2016852号)要求,规范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和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加强对项目招投标的监管,根据相关部门职能划分和管理规定,制定《东丽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使用财政性资金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五年内,所有使用区财政性资金的装修、改造、维修类项目均需要履行项目审批程序,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由职能部门对项目性质、规模、内容、造价进行认真审核后予以批复,项目获得的审批文件作为办理施工招投标的前置要件。

二、相关项目审批程序

(一)公用公房修缮项目的审批程序。区级保管自修公用公房的(党政机关办公楼除外),属于《天津市公用公房修缮范围》的修缮责任由保管自修公用公房承租人所属的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区级经租公用公房,属于《天津市公用公房修缮范围》的维修由区房管局负责履行项目审批程序。

(二)党政机关办公楼维修、装修项目的审批程序。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316号)及《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办法》,区级党政机关办公楼的维修、装修,不属于区级经租公用公房的,或属区级经租公用公房但维修、装修内容不属《天津市公用公房修缮范围》内的,以及属于保管自修公用公房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的维修、装修,由区审批局组织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区审批局履行审批程序,批复项目实施方案(代项目建议书)。

(三)党政机关办公楼以外的房屋维修、装修项目的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办公楼以外的房屋维修、装修,不属于区级经租公用公房但使用区财政性资金的,或属于区级经租公用公房但维修、装修内容不在《天津市公用公房修缮范围》内的,以及属于保管自修公用公房的,维修、装修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由区审批局严格按照审批时限履行审批程序;维修、装修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由房屋使用单位所属的主管部门书面批复。

(四)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使用区财政性资金的改造类(在原有建筑基础上进行改造,形成新的固定资产)项目,由区审批局履行审批程序。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需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下达投资计划;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为简化程序,可批复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并下达投资计划。

三、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履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维修、装修、改造项目审批程序。未履行程序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展施工招投标,项目招投标管理部门对于未履行程序项目一律不得办理招投标备案手续。同时,对未履行审批程序、招投标程序等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财政性资金。招投标监管部门将相关项目的审批程序考核作为项目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实现对项目的严格有效监管。

20173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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