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BKA01A0203201800006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 文 字 号 :东丽政办函〔2018〕8号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失效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字号:
    

 东丽政办函〔2018〕8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丽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为顺利完成我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精神,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分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7〕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31号)要求,指导开展东丽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我区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掌握各街道、园区、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我区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按照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提交普查成果,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东丽区辖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市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普查内容为普查对象基本情况,生产活动水平,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全区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和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坚持数据共享优先原则,结合污染源类别,综合采用现场调查和抽查等方式,通过实测和综合分析,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1.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配合市环保局做好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2.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5.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区域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料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区域、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料销售数据,根据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料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紧跟全市进度。

(二)普查组织。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要求,成立天津市东丽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光华  副区长

副组长:张轶彪  区政府办副主任(正处级)

        王志超  区环保局局长

郑国义  区统计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文明办、区网信办、区新闻中心、区发改委、区工信委、区商务委、区农经委、区科委、区建委、区市容园林委、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房管局、区运管局、区统计局、区审批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市场监管局、规划东丽分局、国土东丽分局、公安东丽分局、交警东丽支队、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区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我区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以下简称区普查办),办公室主任:王志超(兼),副主任:柳琳(兼)。区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污染源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的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有关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普查实施。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阶段。区普查办负责制定我区普查方案,建立普查工作机制,落实区级普查经费,选聘普查人员。

根据市普查领导小组部署,我区普查工作涉及的其它相关部门应自行编制所承担分工任务的《普查工作方案》。

2.清查建库阶段。区普查办负责组织编制我区污染源清查方案;开展实地清查、信息采集、核对,向市普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上报清查信息;配合开展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查与监测。

3.全面普查阶段。区普查办负责印制普查表;组织开展各类污染源入户调查、抽样调查与现场监测,基本信息和活动水平数据采集、录入,核算各类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开展我区质量控制,数据审核、汇总,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4.总结发布阶段。区普查办负责开展污染源普查自查评估工作;开展我区普查成果分析、总结与应用。

(四)普查培训。在市普查办对各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以及普查培训师资的培训后,我区普查办负责组织我区其余普查人员的培训。

五、部门分工

在区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认真履责,共同推进污染源普查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区环保局:承担区普查办日常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我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及相关文件,落实普查制度,组织普查工作宣传、培训和验收;协助市环保局做好伴生放射性污染物普查;组织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数据校核、汇总、分析,普查资料建档,全区污染源普查成果开发及应用。

区统计局:负责依法提供全区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第三次农业普查、第三次经济普查及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统计数据,参与普查方案设计、数据审核、质量评估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发改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农经委: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调查,提供本部门下属单位自有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提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名录、纳入证照管理的农业机械相关数据,本部门下属单位自有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同时,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工信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清查、工业污染源普查,负责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商务委:负责提供我区在营加油站年度燃油消耗量,负责提供全区城镇范围内商业锅炉名录,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建委:负责提供全区城镇范围内居民供热锅炉名录,本部门下属单位自有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配合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机械、全区城镇范围内居民供热锅炉名录等调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科委:配合做好国家级和市级高新区内的污染源普查。

区市容园林委:负责提供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名录,本部门下属单位自有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配合做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东丽分局:配合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做好普查数据清查工作,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纳入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且完成注册登记叉车、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区域市政入河排污口的排查与监测,提供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名录、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城镇污水与中心城区雨水收集排放情况,本部门下属单位自有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普查,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规划东丽分局、区国土东丽分局: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提供医疗机构与污染物核算有关的活动水平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运管局:负责提供本部门下属单位自有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房管局:负责提供本部门下属单位自有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交警东丽支队: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提供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省道、县道、乡道四类公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区审批局:负责配合提供污染源普查对象信息、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文明办、区网信办、区新闻中心: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

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负责提供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权属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清单、飞机起降架次,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开展本区域调查,认真做好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

六、工作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区财政负担。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制定本区普查方案及相关文件,印制普查表,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普查质量控制,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资料的建档,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区财政局本着高效、节约、合理的原则,统筹安排普查经费,保障普查数据的采集、审核及上报工作如期完成。2018年和2019年普查经费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区普查办将根据各街道园区普查工作任务量、普查质量,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资金支持,具体办法经研究,报区普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下发,按时拨付,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严控支出。

七、普查质量管理

区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部署推动污染源普查各项工作,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督促各成员单位认真执行全市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体制,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一户一档”、全流程痕迹化管理,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八、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普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有关部门和各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此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加强对全区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顺利开展。各单位要将普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主体责任,抽调“工作能力强、业务精通、掌握情况全面”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在2018年2月28日前向区普查办上报本部门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经费预算以及负责人、联系人名单。

(二)组建工作机构,建立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区环保局要切实承担好工作职责,迅速组建区普查办,审查各单位工作方案,完成第三方环保咨询机构招标工作等前期工作,与市领导小组保持沟通联络,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和数据共享机制,督促普查进度,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时间上报数据。区工信委、区统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农经委、区建委等部门应按照区普查领导小组要求,定期派工作人员进驻区普查办,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做好进度控制和质量保证。

普查工作启动后,各有关部门应每半个月向区普查办上报工作进度及调度情况;区普查办每半月编制《污染源普查工作简报》报区领导、市领导小组,抄送各有关单位,用于加强普查经验的交流,及时掌握全区普查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等。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领导协调普查工作,解决普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做好普查宣传与质量管控工作。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领域,大力开展普查宣传和人员培训,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和普查对象的积极性。区污染源普查机构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守数据质量相关规定,切实落实“一户一档”和全流程痕迹化管理的要求,严禁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做好普查档案管理,确保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执纪监督,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各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相关廉政规定,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节约、合理地使用工作经费,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1.东丽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各部门分工

          2.东丽区第二次污染源清查建库和全面普查阶段参与部门

3.东丽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进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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