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财政预算资金投资项目控制性投资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 索   引  号 :BKA01A0203201800007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 文 字 号 :东丽政办函〔2018〕9号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有效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财政预算资金投资项目控制性投资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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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政办函〔2018〕9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加大财政预算资金投资项目统筹力度,提高财政预算资金投资项目控制性投资计划的科学性,现通知如下:

一、“控制性计划”总体要求

根据本区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发展建设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项目责任单位应于每年10月份向区发改委申报下一年度拟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结合项目总投资及建设周期进行综合平衡,组织区审批局、规划东丽分局、国土东丽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论证,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纳入《东丽区财政预算资金投资项目控制性投资计划表》(以下简称“控制性计划表”)。区发改委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控制性计划”制定工作。

原则上使用区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必须纳入“控制性计划表”。财政预算资金包括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等资金;政府投资项目指区属行政单位、各级事业单位、国有公司等使用区财政预算资金用于非经营性的社会事业、基础设施、教育事业、市容环境等项目的投资。

二、“控制性计划”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申报时间。区发改委每年9月底前下发通知,项目责任单位于10月底前向区发改委申报下一年度拟开工建设的项目。

(二)申报要求。

1.项目必须符合本区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发展建设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求。

2.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项目责任单位需报送项目简介、申请表、投资概算、项目位置图等要件。经论证通过初审的项目,申请表需经责任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分管副区长签字同意,加盖公章后正式报送。

4.申报项目需按照实际建设进度报送建设起止年限,从开展前期工作到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为止。申报项目必须在列入“控制性计划”的年度内开工建设(建设类项目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为准)。

5.项目责任单位报送总投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遵循合理节约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原则上项目立项投资不能超过“控制性计划表”的投资额。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批复投资不能超过立项投资额,且不能低于“控制性计划表”投资额的85%。

6.针对季节性、时限性较强的使用区财政预算资金投资的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备区发改委,可先履行审批程序,后纳入“控制性计划”;具备并行审批条件的项目,可并行审批,缩减审批时间。

三、“控制性计划表”中项目基本程序及管理

(一)基本程序。

1.凡纳入“控制性计划表”的项目,在取得《东丽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东丽区财政预算资金投资项目控制性投资计划》后,项目责任单位需及时报相关审批部门开展审批工作,务必于90个工作日内取得项目投资计划批复。如未取得,则依照责任界定,追究项目责任单位、审批、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责任。

2.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区审批局应于90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投资计划;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区审批局应于70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投资计划。项目责任单位取得投资计划批复后,报区财政局进行预算审核。

3.项目责任单位取得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出具的预算审查后,向区发改委申请下达前期费拨款审批表;取得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及中标合同后,申请下达首期工程款拨款审批表;取得验收报告(基础、主体、竣工)或决算审核报告后,申请下达阶段或尾款拨款审批表。要件齐备后,区发改委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下达拨款审批表。

4.项目责任单位取得区发改委拨款审批表后,到区财政局拨付前期费及各阶段工程款。要件齐备后,区财政局应于10个工作日内拨付前期费或工程款。

(二)项目管理。

1.原则上项目不得增加投资或变更建设内容。

2.因特殊情况,投资或建设内容变更较大的,由项目责任单位编制具体变更说明报区发改委审核,增加投资的由区发改委会同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调增或变更手续。未经批准,严禁擅自提高(降低)建设标准、扩大(缩小)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3.项目需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查等相关制度。

四、责任追究

自2018年1月1日起,凡列入我区财政预算资金投资项目控制性投资计划表内的项目均纳入绩效考核,如未按照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实施,投资变化过大,或擅自提高(降低)建设标准、扩大(缩小)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未按规定执行相关制度的,将追究项目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责任。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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