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东丽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丽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指导和应对可能发生的供水安全事故,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事故抢险保障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法律法规、有关预案及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1.3.1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事件
(1)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2)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
(3)供水水质污染,造成群体肠道疾病300人以上。
1.3.2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事件
(1)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3)供水水质污染,造成群体肠道疾病200人以上、300人以下。
1.3.3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事件
(1)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2)发生较大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3)供水水质污染,造成群体肠道疾病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1.3.4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事件
(1)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2)发生一般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下;
(3)供水水质污染,造成群体肠道疾病50人以上、100人以下。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天津市东丽区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因城市供水、二次供水发生事故,影响供水系统和供水水质、水量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1)依法管理,完善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我区供水行业应急工作机制,使供水行业的事故应急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供水行业重大突发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供水行业事故。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在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第一时间上报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及时调动相关资源,充分发挥各街道、居委会的主体作用,并依靠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保障机制。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成立天津市东丽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组(以下简称区应急保障组)。区应急保障组组长由主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水务局局长、区应急局局长担任。
2.1.2区应急保障组主要职责是: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落实本区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指导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工作;做好应急物资装备的落实和管理工作。
2.2办事机构
2.2.1区应急保障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保障组办公室),作为区应急保障组办事机构。区应急保障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
2.2.2区应急保障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市指挥部工作部署,督促检查区应急保障组决策命令的落实情况,协调区应急保障组成员单位开展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准备和处置工作;组织修订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收集、上报供水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2.2.3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区应急保障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伤员救治、交通疏导、群众安置、维护稳定、桶装水瓶装水供应和排水等工作。
2.3成员单位
区水务局:承担区应急保障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向市指挥部及时上报供水突发事件,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负责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参与对城市供水、二次供水突发事件综合信息管理、上报。
区应急局:负责应急管理的协调、调度工作。
区发改委:按照市指挥部提出的供水应急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落实区级救灾物资的收集、轮换和日常管理;加强应急期间的重要商品市场价格监测,提出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措施和建议。
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应急期间的市场物价监督检查,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区工信局:掌握区域内应急物资、紧急医药用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状况、生产能力情况。
区商务局:加强市场监管,做好市场调控以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做好桶装水、瓶装水等的调拨供应。
区财政局:负责提供资金保障,做好应急保障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区民政局: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区运管局:负责供水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公路桥梁等设施的抢通和恢复重建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做好气象服务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对环境恢复提出建议措施。
公安东丽分局: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疏导,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变化,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协助组织群众安全撤离。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供水卫生监督,组织和指导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进行救援。
区委政法委:负责化解因供水突发事件产生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应急抢险的顺利开展。
区融媒体中心:做好相关信息和线索的梳理,适时安排新闻采访报道。
各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责任,组织辖区内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2.4供水单位应急组织
2.4.1供水单位
供水单位按照本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做好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落实抢险队伍和应急物资器材,开展应急演练。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市指挥部指令,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2二次供水单位
二次供水单位按照本预案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巡查,预防水质污染事件发生;与设备生产单位建立联系,做好应急处置保障工作。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要求,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预警采取应对措施
与市指挥部建立统一的供水突发事件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区应急保障组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措施:
(1)区应急保障组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与市指挥部保持实时联系;
(2)区应急保障组及相关供水单位进入战备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
(3)应急保障成员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装备、器材、物资等的准备,确保随时保障救援行动顺利开展;
(4)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供水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或即将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涉及的供水单位要立即向市指挥部和区应急保障组报告事件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
4.1.2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4.2先期处置
区应急保障组接报后,第一时间上报市指挥部,同时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及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相 关部门积极参与抢险救援。
4.3分级响应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行三级响应:
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时,由市指挥部启动预案。市指挥部全面组织、指导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组织紧急处置行动。
Ⅱ级响应:发生较大供水突发事件时,区应急保障组上报市指挥部。在市指挥部指导下,区应急保障组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Ⅲ级响应:发生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单位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现场抢险救援。超出事发单位处置能力时,立即向区应急保障组报告,由区应急保障组上报市指挥部。
4.4处置措施
4.4.1区应急保障组处置措施
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保障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氯、氨泄漏导致的受伤人员以及疏散、撤离、安置工作;
(2)组织相关单位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
(3)启用供水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4)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供水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5)区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4.2供水单位处置措施
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供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应急响应报告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市指挥部和区政府。
(2)当主要供配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电设施,尽快恢复供水;外部供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立即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和电力部门,并做好应对措施的落实。
(3)当氯、氨发生严重泄漏危及生产及人身安全时,立即启动吸收装置,迅速控制危险源;根据危害程度设置安全防护区,采取喷淋降解,并做好抢险人员的安全防护;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员疏散等工作。
(4)当主要输配水管道爆管、断裂,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尽快恢复供水。
(5)因地震、洪涝、战争、破坏或恐怖活动等导致生产设施设备严重毁损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组织实施临时过渡方案,尽快恢复供水。
(6)当生产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时,立即切断信息通道,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加强防范。
4.4.3二次供水单位处置措施
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二次供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应急响应报告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市指挥部和区政府。
(2)配合相关部门查找污染源并做好人员的救治工作。
(3)当供水水质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等物质严重污染时,立即停止供水,保护现场,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治事态进一步扩大,并通知相关用户。
(4)对被污染的设施、管道进行清洗消毒,经水质检测机构监测合格后,恢复供水。
4.5新闻报道与发布
4.5.1区应急保障组负责供水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4.5.2成立宣传工作组,负责供水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组织,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4.6应急结束
4.6.1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6.2一般、较大供水突发事件由负责处置的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4.6.3应急结束后,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善后处置
5.1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民政部门积极组织救济救助,确保受灾用户的基本生活,尽快消除事件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5.2事件调查结束后,相关供水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做好受害家庭的安抚、赔偿工作。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1.1市水务集团成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抢险队伍。
6.1.2各应急抢险队伍要保持工作状态,服从市指挥部和区应急保障组的统一指挥、调度。
6.2设施保障
加强对供水设施安全防范,对重点设施、关键部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供水单位定期进行供水设施设备巡查养护,保证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6.3通讯保障
建立和完善通讯联络网,执行相应的通讯保障制度,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各部门、各单位通讯联系畅通。应急响应期间,区应急保障组成员、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抢险人员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确保信息传递快捷、反应迅速。
6.4资金保障
处置供水突发事件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区政府保证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承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部门提出,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7.1.1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应急保障工作纳入对各相关单位和街道的年度工作考核。
7.1.2对在供水应急保障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惩处。
7.2预案管理
7.2.1区应急保障组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7.2.2本预案由东丽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2.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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