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 东丽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评报告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 11120110MB15789047/2023-00001 | 发 布 机 构 :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
发 文 字 号 : | 津丽政务〔2019〕9号 | 主 题 分 类 : | 综合政务\政务服务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
有 效 性 : | 有效 | 联合发文单位: | |
修改和废止依据: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环评中介机构监督管理,打造服务企业优质高效的环评中介市场,优化营商环境及环评服务,切实为我区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的环境评价依据,我办认真对照“天津八条”和“天津市促进民营经济十九条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东丽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评报告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经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后,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2日
东丽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评报告质量等级评定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从业行为,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营造公开、平等、有序的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天津市环评中介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及《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东丽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东丽区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所编制的环评报告(含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东丽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务服务办)负责环评报告质量等级评定与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质量等级评定
第五条 环评报告质量等级评定内容包括:环评报告技术性、环评报告规范性、建设单位对环评机构本次服务满意度三个方面,按一定权重赋予相应分值,分别为70分、10分和20分。区政务服务办结合环评报告的日常审批对项目环评报告报批稿及其相关情况进行评分,并于项目办结时同步填写《东丽区环评报告质量考核评分表》(见附件1)。
第六条 环评报告技术性包括现状及工程分析、评价内容及结论、格式及附图附件、报告沟通与修改四个方面,权重分值分别为20分、30分、10分和10分。
第七条 环评报告规范性包括报告类别规范性、主编人员资格规范性两个方面,权重分值各为5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环评机构本次服务满意度包括编制用时满意度和服务水平满意度两个方面,权重分值各10分。在环评报告受理时,环评审批部门请建设单位对环评机构此次中介服务的编制用时和服务水平分别进行评分,结果分十分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4个等级。
第九条 环评报告日常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四级。根据评分结果,90分及以上为A级;75~89分为B级;60~74分为C级;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D级。涉及本办法第十二条之相关规定的,报告直接列为D级,不予评分。
第十条 区政务服务办环评审批部门在日常评定的基础上,每季度对环评报告的评分结果进行阶段性核定。根据日常打分的平均分并参考特殊情况等(参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环评中介机构阶段性报告质量等级进行评定,考核也分为A、B、C、D四个等级, 90分及以上为A级;75~89分为B级;60~74分为C级;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D级。考核结果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编制该报告的环评机构季度报告质量等级直接评定为C级:
(一)同一报告在审核中反复修改3次及以上仍不符合导则要求或未在报告审批时限内完成修改,严重影响审批效率的;
(二)改、扩建和技改项目未针对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的;
(三)擅自变更环评报告类别的;
(四)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环境区域限制性分析缺失或出现严重错误的;
(五)项目选址涉及生态红黄线但生态影响因素分析缺失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编制该报告的环评机构季度报告质量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证书的;
(二)环评报告质量差,致使建设项目选址、选线不当或者环评结论错误的;
(三)环评报告基础资料数据明确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四)在环评报告编写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报告失实的;
(五)在环评服务过程中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
第三章 质量等级管理
第十三条 区政务服务办每季度于门户网站及行政审批窗口公开发布环评机构报告质量等级考核结果,接受公众监督、便于建设单位优选环评机构。
第十四条 区政务服务办将环评机构报告质量等级考核结果通报东丽区各街道、园区,并抄送区生态环境局、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区住建委等部门。
第十五条 环评机构季度报告质量等级考核评定为C级或环评机构单次环评报告质量等级为D级但不涉及本办法第十二条之相关规定的,区政务服务办对该环评机构予以提醒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相关情况抄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第十六条 环评机构季度报告质量等级考核评定为D级的, 区政务服务办视情节决定三至六个月期限内,不再受理该机构以及编制D级报告的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相关情况抄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第十七条 同一环评机构累计两次在季度报告质量等级考核中被评为D级的,区政务服务办视情节决定六至十二个月期限内,不再受理该机构以及编制D级报告的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相关情况抄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其他单位、个人监督环评机构报告质量,如发现有涉及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区政务服务办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举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根据相关环保政策与要求适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东丽区环评报告质量考核评分表
2.环境影响评价合同备案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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