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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区政府有关文件清理结果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11 16:15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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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断完善政府文件监督管理根据改革创新、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工作需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区政府办、区司法局对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报送的文件清理意见逐件进行审核汇总,拟对1件文件进行修改、5件文件予以废止、5件文件宣布失效。

一、拟修改文件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东丽区环卫设施专项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东丽政办〔2022〕16号)

   1.文本20页第八章 环境卫生管理及事业发展第8.4条 市场化运行

    原文为:

    1.加快环卫体制改革,逐步完成全市环卫作业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改革工作,实现从责任承包到专业公司合约承包的过渡。

    2.推行服务收费制。实行承包责任制运作的环卫作业,原则上实行政府拨款与服务费相结合的资金投放政策,制定相关收费政策。

    3.推行管理目标责任制。在环卫作业承包的招标阶段,明确提出作业项目承包的责任制目标,作为定约、检查、考核的依据和承包主体实际运行的约束条件。

    4.推行资质审查认证制。

    5.推行服务承诺制。

   拟修改为:

1.加快环卫体制改革,逐步完成全区环卫作业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改革工作,实现从责任承包到专业公司合约承包的过渡。

    2.推行服务收费制。实行承包责任制运作的环卫作业,原则上实行政府拨款与服务费相结合的资金投放政策。

    删除第3、第4、第5点。

修改理由:部分文字表述与公平竞争相关要求存在偏差。

2.说明书35页第九章 环境卫生管理及事业发展第9.4条 市场化运行

    原文为:

    1.加快环卫体制改革,借鉴成熟的环卫作业社会化、市场化经验,逐步完成全市环卫作业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改革工作,实现从责任承包到专业公司合约承包的过渡。

    2.推行服务收费制。实行承包责任制运作的环卫作业,原则上实行政府拨款与服务费相结合的资金投放政策,在《价格法》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收费政策,确定收费的项目、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标准。

    3.推行管理目标责任制。在环卫作业承包的招标阶段,把作业项目承包的责任制目标明确提出,作为定约、检查、考核的依据和承包主体实际运行的约束条件。

    4.推行资质审查认证制。按照承包管理运行及不同类型承包作业项目的要求,制定项目承包资质条件,在作业项目招标时提出。通过对投标承包主体资质及其标书的审定,确定中标承包主体。

    5.推行服务承诺制。通过服务承诺制,可以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促成承包主体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承包作业任务。

    拟修改为:

1.加快环卫体制改革,逐步完成全区环卫作业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改革工作,实现从责任承包到专业公司合约承包的过渡。

    2.推行服务收费制。实行承包责任制运作的环卫作业,原则上实行政府拨款与服务费相结合的资金投放政策。

    删除第3、第4、第5点。

    修改理由:部分文字表述与公平竞争相关要求存在偏差。

    二、拟废止文件

    1.关于印发东丽区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丽政发〔2012〕24号)

2.关于做好在乡重点优抚对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城市化还迁住房补贴工作的通知(东丽政办〔2015〕28号)

3.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东丽政发〔2016〕9号)

4.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东丽政办函〔2020〕8号)

5.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东丽区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发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东丽政办函〔2020〕26号)

   三、拟宣布失效文件

    1.转发区国资委《统筹资产资源  做大做强东方财信和城投公司  增强区属国有企业实力实施方案》的通知(东丽政办200934号)

2.印发东丽区关于加强基层文艺团队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东丽政办〔2012〕49号)

3.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东丽政办〔2017〕42号)

4.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丽政发〔2018〕16号)

5.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东丽政办〔2018〕16号)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限为2025年4月11日至22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lqsfj02@tj.gov.cn

  

                                    东丽区司法局

                                             2025年4月11

(联系人:郝轶茹;电话:8492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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