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区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
(征求意见稿)
分为保障、救助、优抚三大类,其中保障类9项、救助类64项、优抚类8项,共计81项。
一、社会保障类(9项)
1.退养补助。具备东丽区农业户籍人员和转非未转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9年8月31日前已享受区退养补助的,继续享受,补助标准每人每月220元。(区人力社保局)
2.区征地养老人员养老待遇。征地养老人员养老待遇分别为每人每月819.8元、822元、840元。(区人力社保局)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按照本市上年农民纯收入的30%、35%、40%参加被征地养老保险已领取待遇的人员,自2020年7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标准: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为312元;年满65周岁的为319元。(区人力社保局)
4.区征地养老和征地参保人员养老补贴。征地养老人员70周岁以上人员每人每月补贴200元,69周岁-65周岁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00元,64周岁-60周岁人员每人每月补贴50元;征地参保人员比照同年龄段征地养老人员增加补贴。现待遇高于补贴后征地养老人员最低待遇的,不予补贴;现待遇低于补贴后征地养老人员最低待遇的,按标准补贴,补贴后不超过征地养老人员最低待遇,超出部分不予补贴。(区人力社保局)
5.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具有本市正式户籍、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无社会养老保障待遇、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可以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待遇。自2020年7月1日起,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为130元;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为137元;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为147元;年满80周岁的为157元。(区人力社保局)
6.养老保障补助。对60周岁以上已享受待遇的东丽区农业户籍(含转非未转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各类人员提高保障水平,包括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及2009年8月31日之前已享受区退养保障补助待遇的人员,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40元;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60元。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新增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不再审批养老保障补助,对已享受的继续按照现行标准执行,同时领取高龄补贴和养老补助的人员不再领取养老补助。(区人力社保局)
7.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报销标准分为:起付标准至10万元(含)报销60%;10万元至20万元(含)报销65%;20万元至30万元(含)报销70%。(区医保局)
8.城乡居民住院补助。对在东丽医院、中医医院、军粮城和华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的东丽城乡患者,(1)医保报销后剩余住院床位费进行减免;(2)对住院起付标准(住院门槛费)进行减免。(区卫健委)
9.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标准为99元/人。(区卫健委)
二、社会救助类(64项)
(一)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救助(5项)
10.城乡低保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010元;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1010元至1515元,救助标准每户每月303元。(区民政局)
11.特困人员供养保障。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87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的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87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530元。(区民政局)
12.保障救助对象物价补贴联动自然增长机制。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临时物价补贴标准同步调整:月物价上涨2%-4%补贴30元;4%-6%补贴45元;6%-8%补贴60元;8%-10%补贴75元。(区民政局)
13.保障救助对象供热补助。享受集中供热的低保家庭采暖费1250元(50平米)以下的按采暖费60%给予补助,750元封顶。享受供暖的特困人员全额补贴;未享受集中供热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定额补贴每户340元。(区民政局)
14.保障救助对象节日补助。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春节一次性补助每人每年1300元;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春节慰问(饺子费)每人每年100元。(区民政局)
(二)困难家庭(群众)救助(15项)
15.“救急难”专项救助。区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救急难”专项资金,对因火灾、抢劫、盗窃、溺水、触电、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遭受重大损害且无法维持当前基本生活的符合条件家庭进行救助。(区民政局)
16.“点球式”专项救助。安排300万元“点球式”专项资金(区财政150万元,区慈善协会150万元),对具有东丽区户籍的,不符合政府救助条件但基本生活存在实际困难或经政府现有政策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实施救助。(区民政局)
17.临时救助补助。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急难型救助对象最高给予2万元医疗类救助和不超过3个月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类救助,支出型救助对象最高给予24个月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遭遇特殊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救助标准。(区民政局)
18.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建立流浪人员救助金,区财政每年投入20万元。(区民政局)
19.困难群众迎新春助困。每年投入120万元(区财政80万元、区慈善协会40万元)救助困难群众,每户1000元标准。(区民政局)
20.解放前无工作老党员生活补助。1945年8月30日前入党的老党员,每人每月1500元;1945年8月31日至1949年10月1日前入党的老党员,每人每月1300元。(区民政局)
21.高龄老人(无工资收入)生活补贴。对具有东丽区户籍且居住满30年的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农业户口的、非农业无离退休金和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业且参加养老保险的),按照80-89周岁老年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390元、90-99周岁老年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630元标准执行。从2019年1月起,取消新年满70周岁老年人的高龄补贴,对72-79周岁已经享受补贴的老年人按照原标准(每人每月210元)执行。(区民政局)
22.百岁老人生活(营养)补贴。具有东丽户籍且在东丽居住的百岁老人每人每月1320元。(区民政局)
23.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凡具有本区户籍,60周岁以上的享受低保、特困、低收入家庭、优抚对象;8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空巢”老人、失能老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60周岁以上无工作失独老人(入住养老机构人员除外),按照评估后的照料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400元、600元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区民政局)
2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1)长效扶助标准,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夫妻双方每人每月720元。对独生子女因病或发生意外造成残疾(三级以上)的家庭,夫妻双方每人每月590元;对于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并发症人员,一、二、三级并发症人员分别给予每人每月400元、300元、200元扶助金。(2)对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失独家庭成员每人发放一次性救助金3万元;对独生子女因病或发生意外造成残疾(三级以上)的独生子女家庭,根据残疾程度,发放一次性扶助金5000-10000元(外区迁入除外)。(3)综合保障保险,对已确定的东丽区户籍独生子女死亡的特别扶助对象购买综合保障保险,保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保障范围包括住院补贴、重大疾病、意外伤残、120救护、丧葬服务等。(4)暖心计划保险,对已确定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年投入300元意外伤害和住院补贴保险,意外伤残和意外身故最高给付3万元,住院补贴每人每天180元,最高给付90天。(区卫健委)
25.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0-14周岁独生子女,其父母属于东丽非农业户籍且无工作单位的,由区财政支付每人每月5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区卫健委)。
26.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于东丽区农业户籍,或转非未转工且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计划生育家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每人每月享受8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至终身。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有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区卫健委)
27.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养老院入住补贴。对东丽区户籍的无子女或其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年满65周岁后入住养老院人员,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入住补贴。(区卫健委)
28.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奖励。对辖区常住,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以奖代补”,对每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给予每年2400元看护奖励款。(区卫健委)
29.丧葬补助。本区户口且未享受丧葬补助费待遇的城乡居民,去世时均可享受每例1800元的一次性定额丧葬补贴。(区民政局)
(三)儿童学生救助(14项)。
30.孤儿基本生活救助。在社会散居孤儿每月享受市标准基本生活费的基础上,给予孤儿抚养方每月600元生活补助。(区民政局)
3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照本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确定。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低收入家庭救助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民政局)
32.艾滋病感染儿童救助。艾滋病感染儿童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进行救助。(区民政局)
33.困境儿童生活补贴。为困境家庭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200元。(区民政局)
34.学前教育资助金。普惠性幼儿园(面向社会大众、收费符合政策规定、质量合格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公办性质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以及特殊教育机构开办的幼儿班等)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资助对象为普惠性幼儿园3至6岁的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享受学前教育资助金,每生每年资助1500元。(区教育局)
35.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活补助。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年生均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按照国家基础标准50%的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区教育局)
36.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免学杂费对象为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标准按照我市人民政府及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区重点高中校每人每学期630元,一般高中校每人每学期340元。(区教育局)
37.国家奖学金。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二、三年级学习成绩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或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国家奖学金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的奖学金标准执行,每生每年6000元。(区教育局)
38.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未享受免学费政策且未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享受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其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元。(区教育局)
39.普通高中学生国家助学金。对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5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500元。(区教育局)
40.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扶助对象是在本市公办高中、特殊教育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高中阶段就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本市学籍、持有本市核发有效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免学杂费和住宿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区教育局)
4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含“五年一贯制”前三年学生),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学生的10%确定。未在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联合办学学生不在我市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在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生源地为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青海、四川、云南、甘肃、新疆南疆三地州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区教育局)
42.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原则上每生每年资助2500元。(区教育局)
43.低保、低收入家庭在校全日制大学生救助。对低保、低收入家庭子女(本人残疾或父母至少一方残疾的除外)应届考录全日制大专以上批次的每人每学年给予3000元救助。在此基础上,特殊批次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金。(区民政局)
(四)残疾人救助(20项)。
4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享受低保或低收入救助的残疾人给予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每人每月300元、非重残(三、四级)的每人每月160元。(区民政局)
45.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全区持证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每人每月发放护理补贴200元。(区民政局)
46.分散特困救助和一户多残家庭残疾人生活补贴。分散特困救助残疾人每人每年发放生活补贴1000元。一户多残家庭中的精神一级、视力一级、肢体一级、智力一二级的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生活补贴。(区残联)
47.残疾人通讯信息消费补贴。对具有本区户籍,持有本市核发有效残疾人证的视力、听力和言语残疾人,自愿申请,通过审核审批后,于每年6月和11月按照每人30元/月标准发放上半年和下半年的通讯补贴。(区残联)
48.残疾人托养服务。为60周岁以下未就业、未入学的智力、精神(病情稳定)残疾人和其他类别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提供居家托养、日间照料和寄宿托养服务。(区残联)
49.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东丽区户籍,或者其父亲(母亲)有本区居住证和在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在本区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持有残疾人证或有定点康复机构诊断证明的残疾儿童可享受医疗手术类、康复训练类、辅助器具类救助。(区残联)
50.白内障复明救助。具有东丽区户籍,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低保、低收入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的白内障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基础上,对个人自费负担部分每例最高补助3000元,超出部分自付。(区残联)
51.辅助器具救助。为有康复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免费发放轮椅、盲杖、助行器、拐杖、助听器、低视力器、假肢、矫形器等。(区残联)
52.残疾大学生助学。对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高专)、本科及以上层次的残疾学生,按照不同教育层次,每人每学年给予2580元-5150元扶残助学金。对参加国家认可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的残疾人,当年或次年给予3440元-6870元一次性扶残助学金。(区残联)
53.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学生助学救助。对在普通学校小学、初中、全日制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高专)、本科及以上层次就读的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按照不同教育层次,给予510元-3440元扶残助学金。(区残联)
54.残疾学生助学。对在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就读的10周岁以内残疾儿童,每人每学年发放430元扶残助学金,享受低保、低收入待遇的每人每学年发放990元扶残助学金。对在普通学校接受全日制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就读的残疾学生,按照不同教育层次,每人每学年发放510元-1380元的扶残助学金;享受低保、低收入待遇的,按照不同教育层次,每人每学年发放920元-2060元的扶残助学金。对在特殊教育学校接受全日制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发放1530元扶残助学金;享受低保、低收入待遇的,每人每学年发放2350元扶残助学金。(区残联)
55.残疾人法律援助。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属东丽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经申请给予法律援助。(区残联)
56.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对持证残疾人新创办企业的,给予补贴20000元;新创办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给予补贴5000元。(区残联)
57.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在正常经营期间,以残疾人个人名义或个体工商户名义为本人缴纳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按照实际缴纳金额给予补贴,月补贴金额不超过800元。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以个人名义只缴纳养老保险的,月补贴金额不超过550元。(区残联)
58.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入户”补贴。对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基本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实施送教入户。对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拨付工作补贴。(区残联)
59.精神残疾人治疗补贴。对在指定精神残疾人康复治疗机构门诊服药治疗的我区持证精神残疾人,每人每年给予服药补贴上限1000元,不足1000元的实报实销;享受低保或低收入的,服药补贴每人每年上限1500元,不足1500元的实报实销。对在指定精神残疾人康复治疗机构住院治疗3个月以上的精神残疾人,按每人每年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5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5000元;享受低保或低收入的,按每人每年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6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6000元;“三无”、“五保”精神疾病患者和住院一年以上的重度精神疾病患者,原农业户籍的,住院治疗费用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户口所在地村、街道、区政府分别按20%、35%、45%的比例负担。非农业户籍的,住院治疗费用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和区政府各按50%的比例担负。(区残联)
60.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救助。为全区持有本市核发有效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发生住院治疗最高每天补助100元,最多补贴180天;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合理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给付的剩余部分按照免赔额0元,赔付比例100%给付;未经医保报销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给付的,按照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90%给付;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新的残疾,最高补贴80000元;意外死亡的最高补贴80000元。(区残联)
61.送温暖助残救助。每年元旦、春节期间,投入90万元救助残疾人边缘户,每户1000元标准。(区残联)
62.残疾人冬季取暖补贴。对享受低保或低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家庭、享受低保或低收入的精神、智力三级家庭和一户多残家庭,每年每户给予一次性冬季取暖补贴400元。(区残联)
63.残疾人生活用水、电、燃气补贴。对具有本区户籍,持有本市核发有效残疾人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家庭中的残疾人。按照每人每年24立方米生活用水、180千瓦时生活用电、24立方米生活用气标准,按月核定按年发放水电气补贴。(区残联)
(五)医疗康复救助(7项)。
64.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2万元以下部分救助60%、2万元(含)以上部分救助80%。(区医保局)
65.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年度内因住院或治疗门诊特殊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在2万元及以上,按照50%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区医保局)
66.因病支出型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年度家庭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报销及赔付后,个人自付的部分给予救助,救助比例为50%,家庭救助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区医保局)
67.困难群众肾透析医疗救助。对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以及重点优抚对象在东丽医院进行透析治疗的,个人负担费用按照区财政负担80%,医院减免10%,个人负担10%的比例进行救助;对低收入困难群众在东丽医院进行透析治疗的人员,个人负担费用按照区财政负担60%,医院减免10%,个人负担30%的比例进行救助。(区医保局)
68.资助60周岁以上无工作老年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每年资助60周岁以上无工作老年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标准每人每年10元。(区卫健委)
69.突发及无付费能力困难患者医疗费救助。对突发及无付费能力困难患者实施医疗救助每年15万元。(区卫健委)
70.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治疗使用免费基本药品。对符合条件并自愿申请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免费服药。
(六)司法救助(3项)。
71.涉法涉诉司法救助。涉法涉诉救助资金每年200万元。(区委政法委)
72.执行救助。执行救助资金每年100万元。(区委政法委)
73.经济困难弱势群体法律援助。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服务补贴,标准为民事、行政案件每件补贴1800元,劳动仲裁案件每件1000元;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每件补贴8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800元,审判阶段每件补贴1200元;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每件补贴100元。(区司法局)
三、优抚类(8项)
74.城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人每年42404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75.非集中供热重点优抚对象定额补贴。对城乡非集中供热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给予每采暖季460元定额补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76.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对享受定期抚恤的老复员军人(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抗美援朝时期)给予每人每月1010元的生活补助(参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77.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生活补助。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补助,每人每月1010元(参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78.优抚对象节日补助。重点优抚对象“八一”、中秋、春节节日补助每节1000元。特殊困难的,“八一”、春节每节2500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79.优抚对象医疗健康体检。对全区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标准每人每年800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80.烈士遗属节日补助。烈士纪念日(9月30日)为烈士遗属发放款物,标准为每人2500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81.老复员军人二三级门诊补助。对享受定期抚恤的老复员军人(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抗美援朝时期)在优抚定点医院二、三级门诊,医保政策范围内救助到80%,年度内最高救助5000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