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区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
(征求意见稿)
一、社会保障类(7项)
1.退养补助。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前具备东丽区农业户籍人员和转非未转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9年8月31日前已享受区退养补助的,继续享受,补助标准每人每月220元。(区人力社保局)
2.区征地养老人员养老待遇。征地养老人员养老待遇分别为每人每月819.8元、822元、840元。(区人力社保局)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按照本市上年农民纯收入的30%、35%、40%参加被征地养老保险并领取待遇的人员,自2023年7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标准: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为322元;年满65周岁的为333元。(区人力社保局)
4.区征地养老和征地参保人员养老补贴。征地养老人员7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补贴200元,69—65周岁每人每月补贴100元,64—60周岁每人每月补贴50元;征地参保人员比照同年龄段征地养老人员增加补贴。现待遇高于补贴后征地养老人员最低待遇的,不予补贴;现待遇低于补贴后征地养老人员最低待遇的,按标准补贴,补贴后不超过征地养老人员最低待遇,超出部分不予补贴。(区人力社保局)
5.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具有本市正式户籍、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无社会养老保障待遇、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可以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待遇。自2023年7月1日起,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为140元;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为151元;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为161元;年满80周岁的为171元。(区人力社保局)
6.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门(急)诊、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起付线为上,30万元(含)以下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居民大病保险给付范围。起付线按照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待遇标准分为:起付线至10万元(含)报销65%;10万元至20万元(含)报销70%;20万元至30万元(含)报销75%。医疗救助对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在普通人群的基础上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区医疗保障局)
7.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标准为每人109元。(区卫健委)
二、社会救助类(56项)
(一)低保、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救助(5项)
8.城乡低保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010元;享受救助金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范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1010元至1515元,救助标准每户每月303元。(区民政局)
9.特困人员供养保障。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87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的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87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530元。(区民政局)
10.保障救助对象物价补助联动自然增长机制。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救助金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享受价格临时补贴。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达到启动条件的前提下,按月测算,补贴最低标准为30元。(区民政局)
11.保障救助对象供热补贴。享受集中供热的低保家庭采暖费1250元(50平方米)以下的按采暖费60%给予补贴,50平方米以上采暖费超过1250元的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享受供暖的特困供养家庭全额补贴。享受救助金的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集中供热的低保家庭定额补贴每户340元。(区民政局)
12.保障救助对象节日补助。低保、特困人员、享受救助金的低保边缘家庭春节一次性补助每人每年1300元;低保、特困人员、享受救助金的低保边缘家庭春节慰问费每人每年100元。(区民政局)
(二)困难家庭(群众)救助(12项)
13.“救急难”专项救助。区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救急难”专项资金,对因遭遇火灾、抢劫、盗窃、溺水、触电、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遭受重大损害且无法维持当前基本生活的符合条件家庭进行救助。(区民政局)
14.“点球式”专项救助。安排150万元“点球式”专项资金,对具有东丽区户籍的,不符合政府救助条件但基本生活存在实际困难或经政府现有政策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实施救助。(区民政局)
15.临时救助。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急难型救助对象最高给予2万元医疗类救助和不超过3个月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类救助,支出型救助对象最高给予24个月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遭遇特殊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救助标准。(区民政局)
16.解放前无工作老党员生活补助。1945年8月30日前入党的老党员,每人每月1500元;1945年8月31日至1949年10月1日入党的老党员,每人每月1300元。(区民政局)
17.困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享受东丽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中70-7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区民政局)
18.百岁老人营养补助。具有东丽区户籍且在东丽居住的百岁老人每人每月1320元。(区民政局)
19.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凡具有东丽区户籍,60周岁以上的低保、特困、享受救助金的低保边缘家庭、优抚对象,8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空巢”老人、失能老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60周岁以上无工作失独老人(入住养老机构人员除外),按照评估后的照料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400元、600元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区民政局)
20.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1)长效扶助标准,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夫妻双方每人每月900元。对独生子女因病或发生意外造成残疾(三级以上)的家庭,夫妻双方每人每月740元;对于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并发症人员,一、二、三级并发症人员分别给予每人每月400元、300元、200元扶助金。(2)对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失独家庭成员每人发放一次性救助金3万元,2019年之前享受过的失独特扶人员补齐至3万元;对独生子女因病或发生意外造成残疾(三级以上)的独生子女家庭,根据残疾程度,发放一次性扶助金5000—10000元(外区迁入除外)。(3)综合保障保险,对已确定的东丽区户籍独生子女死亡的特别扶助对象购买综合保障保险,保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保障范围包括住院补贴、重大疾病、意外伤残、120救护、丧葬服务等。(区卫健委)
2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且独生子女不满14周岁的,每人每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5元。(区卫健委)
2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前具备东丽区农业户籍,或转非未转工且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计划生育家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每人每月享受8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至终身。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有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区卫健委)
23.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奖励。对辖区常住,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以奖代补”,对每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给予每年2400元看护奖励款。(区卫健委)
24.丧葬补贴。东丽区户籍且未享受丧葬补助待遇的城乡居民,亡故后可申领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补贴标准为1800元。(区民政局)
(三)儿童学生救助(14项)
25.孤儿基本生活救助。社会散居孤儿每月享受市标准基本生活费的基础上,给予孤儿抚养人每月600元生活补助,且自本文件印发执行之日起不再新增享受抚养人生活补助人员。(区民政局)
2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照本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确定。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保边缘家庭救助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区民政局)
27.艾滋病感染儿童救助。艾滋病感染儿童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进行救助。(区民政局)
28.困境儿童家庭生活补贴。为困境家庭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200元。(区民政局)
29.学前教育资助金。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资助对象为普惠性幼儿园(面向社会大众、收费符合政策规定、质量合格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公办性质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以及特殊教育机构开办的幼儿班等)3至6周岁的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享受学前教育资助金,原则上每生每年资助1500元,所在幼儿园全年收取保育费(保教费)低于1500元的,按照实际收费标准予以补助。(区教育局)
30.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的国家基础标准为年生均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的生活补助,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50%的比例核定。(区教育局)
31.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免学杂费对象为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标准按照我市人民政府及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区重点高中校每人每学期630元,一般高中校每人每学期340元。(区教育局)
32.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二、三年级学习成绩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或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发放国家奖学金。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的奖学金标准执行,每生每年6000元。(区教育局)
33.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含“五年一贯制”前三年)未享受免学费政策且未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享受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其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区教育局)
34.普通高中学生国家助学金。对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5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500元。(区教育局)
35.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扶助对象是在本市公办高中、特殊教育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高中阶段就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本市学籍、持有本市核发有效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免学杂费和住宿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区教育局)
36.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含“五年一贯制”前三年学生),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学生的10%确定。未在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联合办学学生不在我市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在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生源地为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区教育局)
37.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含“五年一贯制”前三年学生)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原则上每生每年资助2500元。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我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除学费的标准给予补助。(区教育局)
38.低保、享受救助金的低保边缘家庭中在校全日制大学生救助。对低保、享受救助金的低保边缘家庭子女(本人残疾或父母至少一方残疾的除外)应届考录全日制大专以上批次的每人每学年给予3000元救助。(区民政局)
(四)残疾人救助(18项)
39.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低保或享受救助金的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享受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每人每月300元、非重度残疾(三、四级)的每人每月160元。(区民政局)
40.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持证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享受护理补贴,每人每月200元。(区民政局)
41.残疾人通讯信息消费补贴。对具有本区户籍,持有本市核发有效残疾人证的视力、听力和言语残疾人,自愿申请,通过审核审批后,于每年7月按照每人每月30元标准发放通讯补贴资金。(区残联)
42.残疾人托养服务。为60周岁以下未就业、未入学的智力、精神(病情稳定)残疾人和其他类别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提供居家托养、日间照料和寄宿托养服务。(区残联)
4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东丽区户籍,或者其父亲(母亲)有本区居住证和在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在本区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持有残疾人证或有定点康复机构诊断证明的残疾儿童可享受医疗手术类、康复训练类、辅助器具类救助。救助对象年龄一般应为0-7岁,部分项目的救助对象年龄可延长至17岁。(区残联)
44.白内障复明救助。具有东丽区户籍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白内障患者,在东丽区白内障患者复明定点手术医院实施白内障手术的,每例手术最高救助3000元。医保结算后,自费金额不足3000元,按实际发生额支付;自费金额超出3000元,超出部分费用由患者自行承担。(区残联)
45.辅助器具救助。为有康复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免费发放轮椅、盲杖、助行器、拐杖、助听器、低视力器、假肢、矫形器等。(区残联)
46.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健全子女(学生)助学。对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高专)、本科及以上层次的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健全子女(学生),按照不同教育层次,每人每学年发放扶残助学金,其中大学专、本科学生发放258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保边缘家庭救助金的残疾学生发放4300元),研究生(含硕士及博士研究生)发放344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保边缘家庭救助金的残疾研究生发放5150元)。对参加国家认可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的残疾人,于当年或次年发放一次性扶残助学金,其中取得大学专、本科学历证书的344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保边缘家庭救助金救助的5150元),取得研究生学历证书的515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保边缘家庭救助金的6870元)。(区残联)
47.初等、中等教育阶段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健全子女(学生)助学救助。对在普通学校小学、初中、全日制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就读的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健全子女(学生),按照不同教育层次,每人每学年发放扶残助学金,其中小学阶段510元,初中阶段680元,全日制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阶段1380元。(区残联)
48.学前、初等、中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助学。对在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就读的10周岁以内残疾儿童,每人每学年发放扶残助学金43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的990元)。对在普通学校接受全日制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发放扶残助学金,其中小学阶段51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保边缘家庭救助金的920元),初中阶段68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保边缘家庭救助金的1380元)。对在特殊教育学校接受全日制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发放扶残助学金,其中小学阶段56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保边缘家庭救助金的1050元),初中阶段75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保边缘家庭救助金的1570元)。对在普通学校接受全日制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发放扶残助学金138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保边缘家庭救助金的2060元)。对在特殊教育学校接受全日制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发放扶残助学金153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保边缘家庭救助金的2350元)。(区残联)
49.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对持有本市核发有效残疾人证,年龄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5周岁),2023年1月1日起新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的未就业残疾人,给予25000元创业补贴;对新创办个体工商户的未就业残疾人,给予7500元创业补贴。(区残联)
50.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在正常经营期间,以残疾人个人名义或个体工商户名义为本人缴纳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按照实际缴纳金额给予补贴,月补贴金额不超过950元。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以个人名义只缴纳养老保险的,月补贴金额不超过650元(区残联)
51.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入户”补贴。对具有东丽区常住户籍,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基本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实施送教入户。对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拨付工作补贴。(区残联)
52.精神残疾人治疗补贴。对在指定精神残疾人康复治疗机构门诊服药治疗的东丽区持证精神残疾人,每人每年给予服药补贴上限1000元,不足1000元的实报实销;享受低保待遇或低保边缘家庭救助金的,服药补贴每人每年上限1500元,不足1500元的实报实销。对在指定精神残疾人康复治疗机构住院治疗3个月以上的精神残疾人,按每人每年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5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5000元;享受低保待遇或低保边缘家庭救助金的,按每人每年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6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6000元;“三无”“五保” 精神疾病患者和住院一年以上的重度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治疗费用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和区政府各按50%的比例负担。按照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调整为居民户籍的原农业户籍患者,住院治疗费用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户籍所在地村、街道、区政府分别按20%、35%、45%的比例负担。(区残联)
53.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救助。为全区持有本市核发有效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按照每人每年80元标准缴纳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区残联)
54.节日助残慰问。每年元旦春节及全国助残日期间,投入资金30万元,慰问低保边缘残疾家庭和残疾人服务机构。(区残联)
55.残疾人冬季取暖补贴。对享受低保待遇或低保边缘家庭救助金的重度残疾人家庭、享受低保待遇或低保边缘家庭救助金的精神、智力三级家庭和一户多残家庭,每年每户给予一次性冬季取暖补贴400元。(区残联)
56.残疾人生活用水、电、燃气补贴。对具有东丽区户籍,持有本市核发有效残疾人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保边缘家庭救助金的残疾人,按照每人每年24立方米生活用水、180千瓦时生活用电、24立方米生活用气标准,按月核定按年发放水电气补贴。(区残联)
(五)医疗康复救助(4项)
57.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保。特困人员、部分优抚对象、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
配偶和孤儿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按照100%的比例资助,个人无需缴纳费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其他重度残疾人员、助学贷款高校学生等困难群众,定额资助标准为规定补助档次的普通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的90%,个人缴纳10%。(区医疗保障局)
58.医疗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住院医疗救助等支付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1万元,救助比例为50%,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区医疗保障局)
59.依申请医疗救助。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其他补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实施救助,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发布的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救助比例为50%,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区医疗保障局)
60.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治疗使用免费基本药品。对符合条件并自愿申请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免费服药。(区卫健委)
(六)司法救助(3项)
61.涉法涉诉司法救助。设立区涉法涉诉司法救助资金,每年200万元。(区委政法委)
62.执行救助。执行救助资金每年100万元。(区委政法委)
63.经济困难弱势群体法律援助。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区司法局)
三、优抚类(8项)
64.城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人每年42404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65.部分优抚对象供热补贴。对部分优抚对象中非农业户籍无工作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供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集中供热的部分优抚对象家庭采暖费1250元(50平方米)以下的按采暖费70%给予补贴,50平方米以上采暖费超过1250元的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对非集中供热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给予每采暖季460元定额补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66.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对享受定期抚恤的老复员军人(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抗美援朝时期)给予每人每月1010元的生活补助(参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67.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生活补助。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补助,每人每月1010元(参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68.部分优抚对象节日补助。部分优抚对象“八一”、春节节日补助人均1500元(含慰问金及慰问品)。特殊困难的,“八一”、春节每节2000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69.部分优抚对象医疗健康体检。对全区部分优抚对象每人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标准每人每年800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70.烈士遗属节日补助。烈士纪念日(9月30日)为烈士遗属发放款物,标准为每人2500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71.老复员军人二三级门诊补助。对享受定期抚恤的老复员军人(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抗美援朝时期)在优抚定点医院二、三级门诊,医保政策范围内救助到80%,年度内最高救助5000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