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气象局应对突发事件气象服务保障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东丽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要求,为减轻或者避免自然灾害以及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带来的不利影响,切实履行气象部门防灾减灾及应急保障工作职责,确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气象应急保障工作科学有序进行,不断规范气象应急响应工作,特制定《天津市东丽区气象局应对突发事件气象服务保障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东丽区气象局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有关气象服务保障应急响应工作。参与其他单位(部门)应急响应工作除有特别要求外,可依据本《预案》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区气象局成立气象服务保障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挂靠在局办公室。设立应急值班室,承担应急业务值班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气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应急和服务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室、减灾科、法规科、以及各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指挥全区气象部门应急响应工作,研究决定应急响应工作重大事项;
2.根据预案,决定天津市东丽区气象局突发事件气象服务保障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和终止。
3.协调气象部门与外部门之间关系,审定相关应急工作预案,审核、签发向天津市气象局、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
4.指挥和督导区突发事件气象服务保障应急响应工作,决定是否派出现场服务组开展现场气象服务,是否成立专家组开展应急响应技术支持工作。指挥参与事故调查、处置突发事件;
5.调度气象部门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装备等资源;
第五条 应急办主任由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室、减灾科、法规科、人影办、气象台、突发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人员共同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1.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突发事件气象服务保障应急响应处置工作,负责协调落实上级有关应急命令和相关信息的内部传达;
2.承办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组织应急会商研判,向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响应启动、变更和解除建议;
3.负责响应期间领导小组成员和应急办成员的值班安排及应急响应期间的值班值守 ,视气象服务保障应急工作需要,组织应急队伍、应急专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4.收集和汇总气象应急工作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视情况编制应急响应工作信息和情况汇报,督促检查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
5.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组织向区委区政府和天津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报送应急响应期间工作信息,组织编写应急工作总结和评估工作;
6.负责组织协调《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应急方案等编写修订,负责应急专家组、现场应急组、应急值班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应急队伍开展培训和日常演练;
7.及时处置应急响应过程中出现的突发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8.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应急相关任务。
第六条 成立应急专家组和现场应急队伍。
应急专家组主要负责应急工作的业务指导、服务和技术咨询、培训等。由气象台、人影办、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的专家组成。
现场应急队伍主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承担预报、预测、观测、信息传输、服务等,人员组成以气象台、人影办、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业务技术人员为主。
第三章 应急响应规程
第七条 应急响应原则。应急响应工作遵循“遵从上级、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务实高效”的原则,各有关单位按照《预案》及职责分工进行应急响应。
第八条 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级别从低到高分设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级别,其中Ⅳ级为最低级别,I级为最高级别。
第九条 应急会商启动。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组织应急会商:
1.天津市东丽区区域发生突发事件需要气象部门应对和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2.天津市气象局发布涵盖东丽区范围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以及预计本行政区域内将要发生气象灾害并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3.区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暴雪、寒潮等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4.已发生与气象因素密切相关的重大灾害并造成严重损失;
5.气象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对敏感人群产生影响,引起较大社会反应;
6.应急响应期间需要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范围;
7.因工作需要,其他单位(部门)要求区气象局开展紧急气象服务或者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第十条 应急会商组织。应急办负责应急会商的组织,领导小组成员视情况参加,同时可视情况采取电话(或视频)方式进行应急会商。依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危害程度,确定启动应急响应具体建议。
第十一条 应急响应启动。应急办根据应急会商研判结果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启动应急响应。特殊条件下,领导小组经研判后可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内容由应急办负责起草,应包括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和解除(含其种类、级别、范围及其它应急事项)。
原则上,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值班局领导签发 ,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由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的副组长签发。
应急响应命令按区局应急办工作规程通过气政邮和手机短信发领导小组成员、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 多种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原则。气象灾害类应急响应原则上按照天津市东丽区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等级标准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适合不同响应级别的气象灾害时,按高级别启动应急响应。
第四章 分级响应
第十三条 应急响应启动或变更的级别原则。应急响应启动或变更的级别一般应从低级到高级逐级进行,必要时可根据气象灾害的发生和发展过程,跨级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或变更后,领导小组、应急办及各相关直属单位和内设机构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响应工作。具体程序和工作内容根据相应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IV级响应。启动或变更到IV级应急响应命令后,应急办向进入应急响应单位传达IV级应急响应命令。IV级应急响应期间工作内容包括:
1.应急办副主任24小时带班,根据需要组织当日值班室值班人员向天津市气象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当日值班员通过办公内网(气政邮)向进入应急响应单位通报情况。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应急响应要求开展工作。
3.进入应急响应的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向值班室反馈本单位值班值守和工作开展情况,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向值班室报告,单位负责人在本行政区待岗,做好随时加强应急准备。
第十五条 Ⅲ级响应。启动或变更到Ⅲ级应急响应命令后,应急办向进入应急响应单位传达Ⅲ级应急响应命令。Ⅲ级应急响应期间工作内容包括:
1.应急办主任或者授权的副主任24小时带班,根据需要组织当日值班室值班人员向天津市气象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当日值班员通过办公内网(气政邮)向进入应急响应单位通报情况。应急办其他成员保持通信联系畅通,确保随时能够到岗开展工作。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应急响应要求开展突发事件气象服务保障应急响应工作。
3.进入应急响应的单位实行单位负责人24小时带班,每日15时前向值班室报告当日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天气实况及灾情、预报预警情况、服务情况、应急响应组织工作情况等。进入应急响应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行政区待岗,做好随时加强应急准备。
第十六条 Ⅱ级响应。启动或变更Ⅱ级应急响应命令后,应急办向进入应急响应单位传达Ⅱ级应急响应命令和有关工作要求。领导小组、应急办及应急响应单位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Ⅱ级应急响应期间工作内容包括:
1.领导小组副组长(根据区局整体安排情况)参加会商。领导小组一名副组长24小时在岗带班,审核、签发重要报告材料。
2.应急办主任或授权副主任24小时在岗值班,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应急工作部署会,向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响应工作情况,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协调安排突发事件气象应急现场服务工作;一名应急办成员24小时在岗值班,向天津市气象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通过办公内网(气政邮)向进入应急响应单位通报情况;应急办其他成员保持通信联系畅通,确保随时能够到岗开展工作。
3.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应急响应要求开展突发事件气象服务保障应急响应工作。
4.进入应急响应的单位实行主要负责人24小时在岗带班,响应启动后1小时内向值班室反馈本单位值班值守情况,每天15时向值班室报告工作情况,必要时根据要求增加报告时次,内容包括天气实况及灾情、观测网络业务运行情况、预报预警信息、服务情况、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等,遇有突发事件随时向应急办报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本行政区内待岗,做好随时应急准备。
5.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气象服务和灾害防御工作,必要时调配有关应急设备和人员参与应急服务。
第十七条 Ⅰ级响应。启动或变更Ⅰ级应急响应命令后,应急办向进入应急响应单位传达Ⅰ级应急响应命令和有关工作要求。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应急办全体成员和响应单位相关人员立即进入应急响应工作状态,应急办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调集相关人员实行集中办公。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工作内容包括:
1.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根据区局整体安排情况)参加会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到岗工作(陆地大风、海上大风、大雾、干旱、冰雹、沙尘暴、道路结冰等Ⅰ级应急响应视情况另定),按要求参加会商,随时研究决策工作事项;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的副组长24小时在岗带班,审核、签发重要报告材料。
2.应急办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和一名副主任参与24小时值班,向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组织应急工作部署会,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协调安排突发事件应急现场气象服务工作,向领导小组提出加强应急综合措施建议,随时督促、检查各响应单位工作情况;两名应急办成员参与24小时值班,向天津市气象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通过办公内网(气政邮)或手机向进入应急响应单位通报情况。应急办其他成员视应急响应情况到岗工作。
4.进入应急响应的单位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取消所有休假安排,主要领导24小时在岗值班,响应启动后1小时内向值班室反馈本单位值班值守情况。每天07时和15时向值班室报告工作情况(必要时增加报告时次),内容包括天气实况及灾情、观测网络业务运行情况、预报预警、服务保障、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等,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5.视情况决定是否成立突发事件气象服务保障应急专家组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持,参加突发性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必要时抽调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支持团队。
6.视情况决定是否派出工作组赴现场开展工作,根据情况调配应急移动车和应急支持团队参与响应区气象局的服务工作,必要时抽调人员或装备协助应急响应的单位开展工作。
第五章 信息公布
第十八条 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电视直播、发布通稿、接受记者采访等,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第十九条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气象服务保障应急响应和服务工作等情况。
第六章 响应结束
第二十条 应急响应单位接到解除命令后,恢复正常业务运行和管理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