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馥诉天津市速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裁决书 (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3]第295-1、295-2号)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05 17:28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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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速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李馥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3]第295-1、295-2号)。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3]第295-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工资差额3041.59元。二、驳回申请人第二项仲裁申请。如不服该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3]第295-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1月21至2021年10月20日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40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的防暑降温费813.2元。三、驳回申请人第二项、第三项仲裁申请。如不服该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7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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