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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孙童佳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4)第466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期间工资193000元。二、驳回申请人第二项仲裁请求。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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