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森士达物资储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张洪乐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4]第745号)。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4]第745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至5月工资29920元。如不服该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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