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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刘旭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5)第127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工资8598元。如不服该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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