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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吴怡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5)第246号裁决书,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5)第246号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自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 年7月及8月工资共计80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354.8元。四、驳回申请人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三项部分仲裁请求。如不服该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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