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盛永诉孝昌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裁决书 (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5)第374号)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18 16:44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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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王盛永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5)第374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11日至2025年2月10日生活护理费11964.8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11日至2025年2月10日期间伤残津贴20400元。如不服该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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