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六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闫如玉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5)第417号裁决书,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5)第417-1号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2011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工资24000元。如不服该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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