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区营商环境监督员工作规则》(修订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2-03 13:54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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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部署,深化 “政企同行・有需必应” 机制,营造 “人人都是营商环境” 的良好氛围,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高营商环境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市营商环境监督员工作规则》,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区营商环境办公室)对原《东丽区营商环境监督员工作规则》(津丽政务〔2022〕10 号)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本规则。

二、主要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规范、系统的营商环境监督员管理制度,聚众智集民力,充分发挥监督员在营商环境建设中的监督、联络、宣传作用,提升我区营商环境决策水平和监督工作质效,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营商环境建设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为优化东丽区营商环境提供坚实力量和有力保障。

三、主要内容

本规则共包含监督员概念、工作范围、工作原则、应具备条件、聘任程序、权利、义务、主要工作内容、意见办理程序、管理、附则等 11 个方面内容,核心要点如下:

(一)选聘管理:明确监督员从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等群体中选聘,需满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社会责任、身体条件等方面要求,聘任程序包含推荐、审核、公示、聘任等环节。

(二)权责边界:清晰界定监督员的权利,包括参与培训调研、独立开展监督、参与政策起草、举报违规行为等;同时明确义务,涵盖提交监督建议、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主动回避等九项要求。

(三)意见办理:建立监督员意见台账管理与转办机制,明确相关单位办理反馈时限,一般事项 7 个工作日、复杂事项 15 个工作日内反馈,特殊情况可组织专题沟通会协调解决。

(四)聘期与动态管理:监督员每届聘期为三年,聘期届满自动解聘,符合条件者可连续聘任。建立考核评价与动态调整制度,对表现优秀的予以表扬并优先续聘;对发表倾向性言论、泄露秘密、履职不力等情形的,及时解聘,解聘决定需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公布。

四、监督员主要工作内容

(一)监督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监督落实本市、本区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及 “政企同行・有需必应” 等工作机制情况。

(三)监督营商环境相关指标建设情况,参与营商环境相关专题活动。

(四)履行政企沟通联络职责,接受市场主体反映的营商环境领域问题和意见建议,经研判后及时转交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区营商环境办公室)。

(五)宣传东丽区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改革成效及 “宜商驿站” 等服务模式。

(六)参与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区营商环境办公室)组织的调研、座谈、培训、评价等活动。

(七)承担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区营商环境办公室)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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