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丽农罚〔202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21 11:04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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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振强水产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生蚝核查处置

(一)产品名称:生蚝(抽样报告编号:DBJ23120110110331668,购进日期2023529,抽样数量:3KG),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隔(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问题生蚝。经查,当事人生蚝购进10KG,向抽检单位售出3KG,其余7KG全部销售给上门顾客(已无法查清具体销售对象)。产品已被市场消化,无法召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皮皮虾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罚款2000罚没款合计2010元。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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