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14”一般
车辆伤害事故评估报告
2019年2月14日,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轧厂炼钢作业区2号转炉炉后平台发生一起加合金作业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不含事故处罚)。
事故发生后,经东丽区政府批准,于2019年2月15日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东丽分局、区总工会、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为成员单位,成立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1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分析,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分别落实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一、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2020年4月1日,区安委办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原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有关人员及专家组成事故评估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见附件1),梳理出事故责任追究,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情况,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区安委办进行反馈,要求立即组织整改,形成了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刑事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此事故不构成刑事责任追究。
(二)政纪处分落实情况。
1.炼轧厂党委书记、厂长侯葵,作为炼轧厂主要负责人,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炼轧厂副厂长田志刚,分管生产、安全工作,重生产、轻安全,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落实不力。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作业现场疏于管理,安全生产保障不力,对违章作业、管理混乱等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炼轧厂副厂长陈凤生,分管设备,未认真履行分管工作职责,对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对设备管理混乱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炼轧厂炼钢作业区作业长纪连海,作为作业区主要负责人,未切实履行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不到位,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不严不细,未能有效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疏漏,导致发生“2·14”车辆伤害事故,损失严重,影响恶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5.炼轧厂炼钢作业区副作业长吴杰,分管炼钢工作,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分管工作执行不力,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炼轧厂设备管理科科长张福生,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疏漏,对厂内机动车管理不认真、不规范,导致设备资料缺失,履职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责任人进行了政纪处理。(见附件2)
(三)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7.天钢集团总经理潘贻芳,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由天津市东丽区应急管理局,对潘贻芳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行政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天津市东丽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18年年收入30%,即3985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见附件3)
三、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
因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由天津市东丽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天津市东丽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其2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见附件3)
四、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
一是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针对事故教训,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以班组微信群为载体,组织职工结合事故谈教训;通过对岗位职工进行本岗位安全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方案的考试,让职工熟知本岗位危险因素,掌握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并严格按设备、工艺、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全面规范职工作业行为;所有单位一把手写一篇以安全为主题的心得文章,警醒自己,教育他人,共同筑牢安全红线意识,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切实做到思想上警钟长鸣、行动上常抓不懈。
二是现场隐患整改。施画标线规范备用车辆停放位置;增加转炉周边及车辆运行区域照明灯具;在车辆运行路线及明显位置增设安全警示、提示标牌;制作检修专用安全警示牌,在检修作业过程中对作业区域进行安全告知和提示。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地毯式排查治理隐患,全面排查安全管理隐患、现场事故隐患、三违行为及设备消防系统隐患,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三是修改完善制度。公司重新修订完善了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明晰了公司各部门对检维修作业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以及管控程序。制度中明确指出在开展检维修作业前应进行风险辨识,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施工方案、安全防火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监护要求。
四是进一步加大考核问责力度。落实“铁面、铁规、铁腕、铁心”的工作要求,凡是“三违行为”、人为事故隐患,一律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待处理。对事故隐患和隐患不整改“零容忍”,对检查流于形式、走过场“零容忍”,对工作不落实、不到位“零容忍”,严肃追责问责。(附件4)
五、评估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均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处理到位、整改到位;事故发生企业能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注重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强化安全责任落实,至今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14”
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评估组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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