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东丽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120110000176946D/2020-00015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民政局
  • 发 文 字 号 :津丽民发〔2019〕14号
  • 主 题 分 类 :民政\社会救助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失效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已出台新政策

东丽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字号:
    

津丽民发〔2019〕14号


各街道民政(社区)科: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临时救助工作,解决困难群众临时困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和《天津市临时救助制度》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街道审核审批权限

1.因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后暂时无法就业的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

2.审批救助额度在5000元以内的。

二、优化审核审批程序

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要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

三、提高临时救助效能

街道根据申请家庭困难情况给予救助,救助金额一般不低于2倍低保标准(不包括刑释解教救助),确保帮助困难家庭度过暂时困难。

请各街道认真贯彻落实,有效解决困难群众困难。


附件:东丽区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东丽区民政局

                      2019312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我区临时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天津市临时救助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制度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一)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和持有居住证的外地户籍居民。

(二)家庭人均收入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以下的家庭。

(三)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大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各种特殊原因导致支出超过上年家庭总收入2倍的家庭。

(四)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救助管理站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乡等救助。

(五)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家庭和个人,按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六)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四条 临时救助事项及救助标准

(一)因家庭火灾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因溺水、触电、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及被歹徒袭击等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伤亡且无法维持当前生活的家庭,一次性给予最低3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不超过15000元临时救助金,具体标准为:

1.因家庭火灾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给予最高10000元的救助,造成家庭成员人身伤害的给予最高5000元的救,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给予最高5000元的生活救助。

2.因溺水、触电、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及被歹徒袭击等意外伤害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给予最高10000元的救助,重伤的给予最高5000元的救助。

(二)因被抢劫、盗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且无法维持当前生活的家庭,在核查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告知书》及《接受案件回执》)后,按照财产损失认定(折价)的20%给予一次性救助,最低3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10000元。

(三)因突发重大疾病无钱救治的家庭,未享受区重大疾病救助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对患病后无钱救治的困难群众,一次性给予最低2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救助额不超过5000元的临时救助;

2.对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且存在生命危险的困难群众,一次性给予最低2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救助额不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

(四)因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后暂时无法就业的人员,需在事件发生的三个月内提出申请,一次性给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临时救助金。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根据申请救助家庭的实际情况,在扣除各类赔偿、保险、社会帮扶救助等资金后,一次性给予最低2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体现救急救难原则,申请人可随时提出救助申请,但一个年度内一个家庭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遇有特殊困难情况可通过东丽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超过封顶线实施救助。

第五条 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本区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紧急、须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非本区户籍但有居住证的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员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非本区户籍且无居住证的人员,由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协助其向区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二)主动发现受理。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协调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主动受理。

第六条 审核审批程序

(一)一般程序。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后,街道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进行相应的调查核实,调查时要考虑申请人家庭的财产情况。调查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填写《东丽区临时救助申报表》(一式三份),注明本级救助情况并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以书面方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审核审批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因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后暂时无法就业的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救助金额在2000元以内,且急需解决困难的由街道办事处先行审批,并垫付救助资金,季度与区民政局进行核算。核算时街道应将《东丽区街道临时救助审批表》与发放明细一同上报。

(二)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须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街道办事处与区民政部门沟通后可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七条 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为本区户籍的,需提供申请人户口页复印件;申请人非本区户籍的,需提供居住证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原件、工资折原件及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退休工资折的原件及复印件;失业人员提供就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村(居)委会证明;学生提供在学证明原件、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享受低保等救助待遇的,需提供低保证等证件复印件;

5.公示照片;

6.发生火灾的需提供房屋损毁的内外照片、消防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7.因火灾、溺水、触电、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及被歹徒袭击等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伤亡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原件或死亡证明复印件及相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证明等;

8.因抢劫、盗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9.一年之内开具的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以及相关疾病的病历、病案、费用单据原件;

10.因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等原因申请的,应提供公安、司法或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11.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救助金发放

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家庭的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标注资金发放项目及金额,防止社会救助资金与其他发放资金混淆。

对于特殊原因需现金发放的要做好发放登记,留好影像资料,确保凭证完备,永久保留,救助对象需持相关证件(身份证),到指定地点,现场签名盖章领取救助资金;资金发放完毕,必须将资金发放花名册(原件)交送街道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民政部门永久存档。特殊人员可由民政部门上户服务,上户发放社会救助资金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同时做好发放手续。杜绝村(居)委会工作人员代领。

临时救助金纳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责任分工和工作机制

(一)民政部门牵头,与卫生计生、教育、房管、人力社保等部门和妇联、残联、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实现信息共享,整合救助资源,形成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紧密衔接、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的运行机制。

(二)各街道办事处要依托 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受理窗口,积极开展救助工作,方便群众求助。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求助对象。

(三)鼓励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动员、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鼓励社会各界向具有接受社会捐赠资质的公益慈善组织提供临时救助资金捐赠。

(四)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问题。定期入户排查、走访邻里调查,救助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在显要位置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新媒体矩阵
咨询电话
移动门户
政务邮箱
返回顶部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纠错

主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100002 津ICP备17009684号-1津公网安备 120110020180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