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 东丽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处办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
东丽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
处办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安全生产举报处办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4月25日
安全生产举报处办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举报处办工作,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举报在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查处非法违法行为、防范重大风险、遏制事故发生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市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15条措施的通知》(津安生〔2022〕5号)等有关法律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举报处办工作包括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转办、承办、核查、反馈、督办、统计、上报、保密等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应当遵循“首接负责、分级承办、专业核查、快捷便民”,“有举必查、查实必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区安委会统筹全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建立全区安全生产举报网络体系,规范各街道(园区)、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举报处办程序,推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落实见效。
第五条“12350”热线为本市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承担日常举报处办工作,负责24小时受理、转办全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督促各街道(园区)、各相关部门按程序办理举报事项,监督举报事项全过程闭环管理,协同多部门联合处理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举报工作会议、研判安全生产风险隐患趋势、通报全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第六条各街道(园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举报方式宣传工作,及时处理有关安全生产举报事项;承办“12345”热线、“12350”热线转办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要定期研判区域、行业举报工作特点规律,为强化安全生产措施提供依据。要严格执行举报事项处办流程,规范举报事项闭环管理。
各街道(园区)、各相关部门要推动企业建立内部举报制度,纳入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让员工明白“向谁举报、如何举报、举报什么、举报有奖”等内容。
第三章12350举报处办流程
第七条受理。“12350”热线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网站、微信小程序等途径受理全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详实记录涉事单位名称、地址和所在区域,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点位、基本事实、最新线索及其他相关情况。
对于以下情形,“12350”热线可以不予受理:
(一)不涉及安全生产的;
(二)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信访复查复核等法定程序的;
(三)涉及军队、武警管辖的;
(四)不能提供涉事单位名称、地址和所在区域,安全生产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点位、基本事实的,或未经核实将个例泛化为共性问题的模糊举报。
第八条转办。区安委办根据区域、行业将举报事项转办至相应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安委办(区应急管理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退回。对于涉及跨区域、跨行业,无法独立完成核查的举报事项,承办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并附佐证材料,提请区安委办研判。区安委办确定牵头和相关核查单位,协同多部门联合办理,并跟踪核查进展。
第九条承办。区安委办转办的一般举报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区安委办(区应急管理局)。重点、敏感、直接影响或随时可能发生的,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企业生产安全的举报事项,应在24小时内完成核查、消除隐患,并及时反馈区安委办。
调查周期长、处理难度大的疑难、复杂举报事项,承办部门可书面申请延期,延期时限不超过30日。如调查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核查。举报核查应采取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等方式进行,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等进行举报的均应及时依法受理、依法查处,核查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举报内容。
各街道(园区)、各相关部门核查过程中,应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进一步确认举报内容,杜绝错查、漏查问题。举报核查应以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证据为依据,核查是否属实都应当附带相关证明材料,并确保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客观公允。
第十一条反馈。各街道(园区)、各相关部门承办“12350”热线举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回复实名举报人。对于同一事项的多人举报可并案查处,但须逐一回复。回复内容主要包括:举报是否属实、违法事实、核查情况、处理结论等。
各街道(园区)、各相关部门应在核查回复群众完毕后书面反馈区安委办,反馈内容主要包括:具体承办部门、承办人及联系方式,调查经过、违法事实、处理结论、举报人满意度和反馈情况。对于立案处罚事项可在反馈中先行说明,待立案处罚后提供行政处罚文书等资料。
第十二条办结。区安委办根据反馈内容确定举报事项是否办结。对核查事实清楚、处理合法合规,举报人仍多次不认可查处结论的事项,核查部门提出申请,区安委会办公室确认后,会同核查部门及时进行分析研判,确保流程规范、全面核查、处理得当,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供完整办理材料,提出办结申请。
第四章汇总研判
第十三条区安委办负责统计汇总全区安全生产举报数据,按照区域、行业分析研判全区安全生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趋势,按照季度进行通报,为全区开展隐患排查和监督检查提供支撑。区安委会办公室每月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举报工作,并通报各相关部门举报工作。
第五章督办考核
第十四条发现如下问题,区安委办可开展督办工作:
(一)未按规定期限承办、反馈的;
(二)虚假办结,经核实确属存在办理问题的;
(三)上报严重越时或不上报数据、总结等材料,无故不参加会议的;
(四)其他需督办事项。
第十五条区安委办将综合运用电话督办、书面督办和现场督办形式开展督办工作。
(一)电话督办。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期限承办的,24小时内电话通知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反馈的,电话通知承办单位于24小内反馈区安委办。
(二)书面督办。对于虚假办结,经核实确属存在办理问题的,48小时内书面通告涉及部门主管领导督办。
(三)现场督办。对于不上报数据、材料或上报严重超时的,无故不参加会议以及电话、书面督办未果的,赴涉及部门现场督办。
第十六条区安委办定期回访各街道(园区)、各相关部门举报办理情况,通报存在问题、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把处办时效、群众满意度等指标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体系。
第六章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举报事项保密工作遵循“知悉范围最小化、保密工作全程化”原则。各街道(园区)、各相关部门应组织举报办理工作人员签署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接听、接收、办理举报信息应专人负责,计算机专机专用,处办资料专柜保存,电话不得串线使用。
第十九条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不得鉴定举报人笔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案情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情况。
第二十条严格管理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或者销毁。到被举报单位核查时,严禁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区安委办每季度通报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做法,分享典型案例,分析风险趋势,培训举报业务,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街道(园区)、各相关部门对通过“12345”热线、来信、来访、网站、微信小程序等渠道受理的安全生产举报、咨询事项可参考本制度处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数据应一并纳入全市安全生产举报统计。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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