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 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东丽政发〔2017〕13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丽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丽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加快我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进度,严格落实《关于“四清一绿”行动2017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党厅〔2017〕20号)和《天津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津政发〔2017〕14号)任务要求,制订东丽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国控点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和PM10年均浓度均同比下降8%,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57微克/立方米。
二、重点工作任务
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累计安排五方面共69项重点任务,其中:全面加强燃煤污染治理16项,深入治理扬尘污染18项,深入治理机动车污染8项,深入治理工业企业污染22项,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4项,全力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1项。
(一)全面加强燃煤污染治理、10月底完成全部任务。
1. 通过改燃、并网或清洁能源替代继续深化燃煤总量削减。全区公共电力燃煤机组全部实现超低排放或改燃;全部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燃煤窑炉实现“清零”。完成天津市军粮城发电有限公司4台共计80万千瓦煤电机组改燃或关停,完成7家10台燃煤锅炉改燃并网或关停。
2. 加快超低排放改造。完成1家2台80蒸吨供热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3. 加快推进冬季清洁取暖。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的原则,外环线以内(除列入市政府拆迁改造计划区域)实现城市居民生活散煤“无煤化”,拆迁改造区域要全部实现洁净煤替代。完成我区清洁能源替代工程。深入排查全区农村居民生活散煤,确保农村生活散煤用洁净煤替代。严格落实农业生产散煤治理要求。突出抓好煤质监管,落实优质煤供应和保障,禁止销售不符合天津市地方煤质标准的劣质煤,严厉打击劣质煤流通、销售和使用。
4. 严格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津政发〔2015〕23号),全面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
(二)深入治理扬尘污染。
1. 强化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对各类施工工地严格落实扬尘控制要求;确保道路线性开挖施工有序推进、控尘到位。进一步深化施工工地“5个100%”要求,各类建筑施工项目采用800目及以上密目网对易起尘土体进行苫盖,实行全区建筑施工工地红外摄像视频监控全覆盖和扬尘在线24小时动态监测全覆盖。
2. 强化道路扬尘污染防治。中心城区及重点区域可机扫水洗道路,非冰冻期每日机扫水洗至少一次,冰冻期每日机扫吸尘至少一次。落实道路保洁工作责任制。
3. 开展渣土运输专项整治。强化夜间和凌晨渣土运输高发时间段,以及外环线入市主干路口等重点路段的渣土运输整治和处罚力度。确保6月1日起渣土集中堆卸地正式投运并严格管理。加大智能渣土运输车投运量,实行定人、定车、GPS定位,外环线以内和地铁建设项目率先使用。
4. 严控烟尘污染。坚决禁止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垃圾、冥纸等。依照《天津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确保油烟净化设施与排风机同步运行,并定期清洗。加强秸秆焚烧火点的巡查和执法检查力度,通过法律、经济等手段,确保秸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5%。
5. 强化工业企业堆场扬尘管控。各类工业企业堆场全部采取封闭或2000目及以上双层密目网苫盖措施,并实现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
6. 持续开展裸露地面治理。5月底前,完成2017年新增376块裸露地表治理任务。并加强对已完成治理裸露地表的定期更新和动态监管,严格落实硬化、绿化、蓄水、苫盖等治理措施,及时排查扬尘隐患并对治理措施进行增补。
(三)深入治理机动车污染。
1. 大力实施机动车尾气治理。重点开展高排放重型柴油货场颗粒物捕集器(DPF)安装工作。深化辖区管理责任制,加强对重型柴油货车和大型柴油客车的监管,建立用车大户责任制度。全面完成天津市下达的老旧车淘汰任务。
2. 加强车辆尾气排放检验。强化机动车检验机构日常监管,严厉处罚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实施新车生产、销售环节环保一致性检查。加强环保、交管等部门道路联合执法,严查机动车超标排放违法行为,利用遥感检测等技术筛查机动车4.8万辆以上。
3. 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优化交通疏导方案,狠抓交通拥堵路段治理。
4. 加强车用油品供应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达标油品行为。
5. 严格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实行清单管理,不达标工程机械坚决禁止入场作业。
(四)深入治理工业企业污染。
1. 深化钢铁行业和燃煤设施升级改造。9月底前执行钢铁和燃煤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 全面推进排污许可管理。完成火电、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3. 深化挥发性有机物和臭氧专项治理。10月底前实现石油化工,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VOCs治理全覆盖,完成6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4. 开展“小散乱污”工业企业群专项整治。全面实施“小散乱污”企业排查、建账,制定专项整治方案,10月底前基本完成违法“小散乱污”企业取缔工作,整治情况纳入环境保护部信息平台和执法监管平台。完成我区关停淘汰落后企业任务。
5. 推进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治理。推行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通过安装低氮燃烧器等方式,削减燃气设施氮氧化物排放量。
6.实施工业企业采暖季错峰生产。对水泥(含粉磨站)、铸造(不含电炉、天然气炉)、砖瓦窑、钢铁、电解铝、化工类、医药、农药、碳素、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等行业全面实行生产调控。钢铁行业按照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制定错峰限停产方案。10月底前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未达到超低排放的全部停产。采暖季电解铝厂限产30%以上,以停产的电解槽数量计;氧化铝企业限产30%左右,以生产线计;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7. 坚持对新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所需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2倍量替代。
(五)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
1. 全面推进“1+X+Y”的治污模式。“1”是全区围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总体治污方案;“X”是针对突出的污染问题,相关责任部门制定专项治理方案,逐项解决突出问题;“Y”是各街道、功能区逐一制定自身治污方案,明确措施、细化分工、压实责任,落实属地治理。
2. 严格落实“五个一”保障方案。当AQI大于100时,立即采取临时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削减污染峰值。
3. 严格落实《天津市环保专职网格员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6〕100号)。完成环保专职网格员配备和机构建设,下沉至各街道,严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实效。加强对环保专职网格员的业务培训。
4. 建立全区涉气污染源数据库。对辖区内污染源动态排查,动态更新、动态治理,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和源解析工作。
(六)全力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新一轮修订工作。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各项应急措施,加强督查检查,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做好“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等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狠抓责任落实。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严格落实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牵头治理责任,对纳入市委、市政府《关于“四清一绿”行动2017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党厅〔2017〕20号)及本方案各项任务,逐一细化工作方案,全力组织实施,严格进度管理,严肃督查考核。各街道、功能区要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列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重点工作,将各项任务分解压实到分管领导、部门和个人,狠抓落地见效,全力确保实现空气质量改善年度目标。
(二)狠抓组织推动。严格落实市政府“天天应急、周周调度”的部署要求,每周召开专题调度会,分析空气质量形势和存在问题,全面加大空气质量保障和污染治理工作力度。各部门要全面强化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协调联动机制,对照任务分工,逐项落实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倒排工期,特别是针对渣土运输车辆、冬季清洁取暖、采暖季错峰生产等直接关系全区空气质量改善幅度的重点任务,要立即启动、全面实施、不打折扣地完成任务要求。各责任部门、各街道、功能区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区清新空气行动分指挥部报送本月任务进展情况,对已完成的项目同时提交项目验收报告,纳入清新空气行动督查考核范围。
(三)狠抓执法监管。环保、建设、综合执法、运管、市场监管、公安交管等执法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运用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移送司法等强制执法手段,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持续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每周调度并上报涉气污染案件执法处罚情况。
(四)狠抓督察迎检。将国家第一季度空气质量专项督查转办和日常督查通报的各类污染问题逐项分解到各街道、功能区,立行立改,整改到位,建立整改清单、处罚清单、问责清单;并以点带面、追根溯源,举一反三,建立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坚决杜绝同类污染问题的再次发生。特别是确保在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我市前,全面完成“小散乱污”违法企业和燃煤小锅炉关停工作,全力做好中央环保督察的迎检准备。针对中央环保督查组和日常督查反馈意见,各街道、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第一时间整改落实到位,并以此为导向和契机,加大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力度。
(五)狠抓考核问责。完善《东丽区清新空气行动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津丽党办发〔2015〕41号),强化环保责任,不断加大督查追责力度。对各街道、功能区空气质量进行按月考核通报,对年度任务未按时限和要求完成的责任单位进行约谈,建立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附件:东丽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程任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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