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东丽区征地养老和征地参保人员增加养老补贴的意见
  • 索   引  号 :BKA01A0202201800004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 文 字 号 :东丽政发〔2018〕5号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失效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依据《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东丽政发〔2022〕8号),此文件已废止/宣布失效

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东丽区征地养老和征地参保人员增加养老补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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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继续提高东丽区征地养老和征地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使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结合本区实际,对征地养老和征地参保人员增加养老补贴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9年12月31日前按照《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津政发〔2004〕112号)文件纳入保障且已享受养老待遇的60周岁以上的征地人员(含参照执行的大东庄、山岭子村征地人员)。以2017年12月31日为时点,7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69周岁-65周岁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64周岁-60周岁的每人每月补贴50元。

征地参保人员比照征地养老人员同年龄段增加补贴。现待遇高于补贴后征地养老人员最低待遇的,不予补贴;现待遇低于补贴后征地养老人员最低待遇的,按标准补贴,补贴后不能超过同年龄段征地养老人员最低待遇,超出部分不予补贴。

二、增加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三、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东丽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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