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丽区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的通知
  • 索   引  号 :东丽区政府02022020000015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
  • 发 文 字 号 :东丽政发〔2020〕3号
  • 主 题 分 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民政\社会救助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失效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依据《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丽区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的通知》(东丽政规〔2021〕1号),此文件已废止/宣布失效

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丽区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的通知

字号:
    

东丽政发〔20203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东丽区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丽区人民政府

2020123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

分为保障、救助、优抚三大类,其中保障类9项、救助类65项、优抚类7项,共计81

一、社会保障类(9项)

1.退养补助。本行政区域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区居住20年以上、具备本区农业户籍人员和转非未转工的村集体组织成员,按月领取待遇。已纳入社会养老保障范围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补助标准每人每月220元。(区人力社保局)

2.区征地养老人员养老待遇。征地养老人员养老待遇分别为每人每月819.8元、822元、840元。(区人力社保局)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2019年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307元,截至20181231日年满65周岁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区人力社保局)

4.区征地养老和征地参保人员养老补贴。2019年在2017年、2018年补贴的基础上再进行补贴,征地养老7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补贴200元,69周岁—65周岁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00元,64周岁—60周岁人员每人每月补贴50元;征地参保人员比照同年龄段征地养老人员增加补贴。现待遇高于补贴后征地养老人员最低待遇的,不予补贴;现待遇低于补贴后征地养老人员最低待遇的,按标准补贴,补贴后不能超过征地养老人员最低待遇,超出部分不予补贴。(区人力社保局)

5.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具有本市正式户籍、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无社会养老保障待遇、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可以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待遇。2019年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125元;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135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145元;截至20181231日年满65周岁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区人力社保局)

6.养老保障补助。对60周岁以上已享受待遇的东丽区农业户籍(含转非未转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各类人员提高保障水平,包括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40元;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60元。(区人力社保局)

7.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报销标准分为:起付标准至10万元(含)报销60%10万元至20万元(含)报销65%20万元至30万元(含)报销70%(区保局)

8.城乡居民住院补助。对在东丽医院、中医医院、军粮城和华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的东丽城乡患者,(1)医保报销后剩余住院床位费进行减免;(2)对住院起付标准(住院门槛费)进行减免。(区卫健委

9.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标准为每人89元。(区卫委)

    二、社会救助类(65项)

(一)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救助(5项)

10.城乡低保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980元;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980元至1470元,救助标准每户每月294元。(区民政局)

11.特困人员供养保障。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84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的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84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470元。(区民政局)

12.保障救助对象物价补贴联动自然增长机制。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临时物价补贴标准同步调整:月物价上涨2%4%补贴30元;4%6%补贴45元;6%8%补贴60元;8%10%补贴75元。(区民政局)

13.保障救助对象供热补助享受集中供热的低保家庭采暖费1250元(50平方米)以下的按采暖费60%给予补助,750元封顶。享受供暖的特困人员全额补贴;未享受集中供热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定额补贴每户340元。(区民政局)

14.保障救助对象节日补助。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春节一次性补助每人每年1300元;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春节慰问(饺子费)每人每年400元。(区民政局)

(二)困难家庭(群众)救助(15项)

15.救急难专项救助。区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救急难专项资金,对因火灾、抢劫、盗窃、溺水、触电、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遭受重大损害且无法维持当前基本生活的符合条件家庭进行救助。(区民政局)

16.“点球式”专项救助。安排300万元“点球式”专项资金(区财政150万元,区慈善协会150万元),对具有东丽区户籍的,不符合政府救助条件但基本生活存在实际困难或经政府现有政策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实施救助。

17.临时救助补助。市、区财政按上年度低保资金总额的8%安排本年度临时救助资金(市级80%、区级20%),对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或在救助后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家庭每户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5000元的救助(区民政局)

18.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建立流浪人员救助金,区财政每年投入20万元。(区民政局)

19.困难群众迎新春助困。困难群众迎新春助困每年投入180万元(区财政120万元、区慈善协会60万元)救助边缘户,标准为每户不低于1000元。(区民政局)

20.解放前无工作老党员生活补助。1945830日前入党的老党员,每人每月1500元;1945831日至1949101日前入党的老党员,每人每月1300元。(区民政局)

21.高龄老人(无工资收入)生活补贴。对具有东丽区户籍且居住满30年的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农业户口的、非农业无离退休金和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业且参加养老保险的),按照8089周岁老年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390元、9099周岁老年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630元标准执行。从20191月起,取消新年满70周岁老年人的高龄补贴,对7079周岁已经享受补贴的老年人按照原标准(每人每月210元)执行。(区民政局)

22.百岁老人生活(营养)补贴。具有东丽户籍且在东丽居住的百岁老人每人每月1320元。(区民政局)

23.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凡具有本区户籍,60周岁以上的享受低保、特困、低收入家庭、优抚对象;8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空巢”老人、失能老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60周岁以上无工作失独老人(入住养老机构人员除外),按照评估后的照料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400元、600元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区民政局)

2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1)长效扶助标准,对东丽区户籍的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夫妻双方每人每月720元。对独生子女因病或发生意外造成残疾(三级以上)的家庭,夫妻双方每人每月590;对于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并发症人员,一、二、三级并发症人员分别给予每人每月400元、300元、200元扶助金。2)对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东丽区户籍失独家庭成员每人发放一次性助金3万元;对独生子女因病或发生意外造成残疾(三级以上)的独生子女家庭,根据残疾程度,发放一次性扶助金500010000。(3)综合保障保险,对已确定的东丽区户籍独生子女死亡的特别扶助对象购买综合保障保险,保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保障范围包括住院补贴、重大疾病、意外伤残、120救护、丧葬服务等。4)暖心计划保险,对已确定的东丽区户籍独生子女伤残的特别扶助对象购买暖心计划保险,保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保障范围包括意外伤害、住院补贴等。(区卫委)

25.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014周岁独生子女,其父母属于东丽非农业户籍且无工作单位的,由区财政支付每人每月5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东丽区户籍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参加独生子女家庭安康保险,投保金额每人每年40元。(区卫委)。

26.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于东丽区农业户籍,或转非未转工且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计划生育家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每人每月享受1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至终身(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有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331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区卫委)

27.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养老院入住补贴。对东丽区户籍的无子女或其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年满65周岁后入住养老院人员,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入住补贴。(区卫委)

28.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奖励。对辖区常住,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以奖代补,对每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给予每年2400元看护奖励款。(区卫委)

29.丧葬补助。本区户口且未享受丧葬补助费待遇的城乡居民,去世时均可享受每例1800元的一次性定额丧葬补贴。(区民政局)

(三)儿童学生救助(12项)

30.孤儿基本生活救助。在社会散居孤儿每月享受市标准基本生活费的基础上,给予孤儿及抚养方各每月600元生活补助;机构养育保障机制,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我区孤儿养育费用由区财政全额负担,资金由低保金与财政补充组成。(区民政局)

31.艾滋病感染儿童救助。艾滋病感染儿童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进行救助,每月享受生活救助2540元。(区民政局)

32.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困境家庭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200(区民政局)

33.学前教育资助金。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国办和一类、二类民办幼儿园以及托幼服务点)本区户籍36周岁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享受学前教育资助金,每生每年资助1500元。(区教育局)

34.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活补助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年生均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按照国家基础标准50%的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区教育局)

35.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免学杂费对象为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标准按照我市人民政府及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区重点高中校每人每学期630元,一般高中校每人每学期340元。(区教育局)

36.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未享受免学费政策且未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享受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其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元。(区教育局)

37.普通高中学生国家助学金。对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5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500元。(区教育局)

38.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扶助对象是在本市公办高中、特殊教育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高中阶段就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本市学籍、持有本市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免学杂费和住宿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重点高中校每人每学期630元,一般高中校每人每学期340元。(区教育局)

39.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范围如下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助学金政策覆盖一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二年级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013年秋季学期起,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生源地为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区教育局)

40.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原则上每生每年资助2500元。(区教育局)

41.低保、低收入家庭在校全日制大学生救助。对低保、低收入家庭子女(本人残疾或父母至少一方残疾的除外)应届考录全日制大专以上批次的每人每学年给予3000元救助。在此基础上,特殊批次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金(市慈善2500元、区慈善2500元)。(区民政局)

(四)残疾人救助(22项)

4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享受低保或低收入救助的残疾人给予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每人每月300元、非重残(三、四级)的每人每月160元。(区民政局)

4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全区持证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每人每月发放护理补贴200元。(区民政局)

44.分散特困救助和一户多残家庭残疾人生活补贴。分散特困救助残疾人每人每年发放生活补贴1000元。一户多残家庭中的精神一级、视力一级、肢体一级、智力一二级的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生活补贴。(区残联)

45.残疾儿童康复补贴。对在指定医疗机构实施系统康复训练的07岁贫困家庭智力残疾儿童,每人每年补贴12000元。对在指定医疗机构实施系统康复训练的07岁低保、低收入家庭脑瘫儿童,每人每年补贴12000元。对在区明强特教学校进行系统康复训练的014岁低保、低收入家庭孤独症儿童,每人每年补贴12000元。07岁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免费手术。(区残联)

46.残疾人通讯信息消费补贴。对具有本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听力和言语残疾人,自愿申请,通过审核审批后,于每年6月和11月按照每人30/月标准发放上半年和下半年的通讯补贴。(残联)

47.残疾人托养服务。为60周岁以下未就业、未入学的智力、精神(病情稳定)残疾人和其他类别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提供居家托养、日间照料和寄宿托养服务。(区残联)

48.聋儿植入人工耳蜗补贴。对东丽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或有定点康复机构诊断证明的07岁(言语能力评估达到三级及以上者放宽至14岁)儿童,购买人工耳蜗产品费用,对低保家庭的儿童补助15万元,对非低保家庭的儿童补助11.2万元。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调机费用补贴,补贴标准为1.2万元。(区残联)

49.白内障复明救助。具有东丽区户籍,持有东丽区残疾人证的,每例手术补贴1000元。享受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救助持证残疾人,在享受市级手术救助后的余额部分实报实销。(区残联)

50.辅助器具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免费发放轮椅、盲杖、助行器、拐杖、助听器、低视力器、假肢、矫形器等。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家庭普遍配备康复辅助器具。(区残联)

51.残疾大学生助学。对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高专)、本科及以上层次的残疾学生,按照不同教育层次,每人每学年给予2580元—5150元扶残助学金。对参加国家认可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的残疾人,当年或次年给予3440元—6870元一次性扶残助学金。(区残联)

52.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和父母双残(含单亲且残疾)家庭的健全子女(学生)助学救助。对在普通学校小学、初中、全日制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高专)、本科及以上层次就读的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和父母双残(含单亲且残疾)家庭的健全子女(学生),按照不同教育层次,给予510元—3440元扶残助学金。(区残联)

53.残疾学生助学。对在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就读的10周岁以内残疾儿童,每人每学年发放430元扶残助学金,享受低保、低收入待遇的每人每学年发放990元扶残助学金。对在普通学校接受全日制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就读的残疾学生,按照不同教育层次,每人每学年发放510元—1380元的扶残助学金;享受低保、低收入待遇的,按照不同教育层次,每人每学年发放920元—2060元的扶残助学金。对在特殊教育学校接受全日制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发放1530元扶残助学金;享受低保、低收入待遇的,每人每学年发放2350元扶残助学金。(区残联)

54.残疾人法律援助。对家庭收入在3倍低保以下的普通残疾人家庭残疾人本人的诉讼案件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每件3000元,涉及肢体一级、视力一级、听力一级、精神一二级、智力一二级残疾人本人的案件每件补贴3500元。(区残联)

55.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对持证残疾人新创办企业的,给予补贴20000元;新创办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给予补贴5000元。(区残联)

56.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补贴。残疾人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补贴,按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当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缴费金额的75%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区残联)

57.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入户补贴。对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基本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实施送教入户。对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拨付工作补贴。(区残联)

58.精神残疾人治疗补贴。在指定精神残疾人康复治疗机构长期服药治疗的我区持证精神残疾人,门诊(含门诊特定病种)治疗每人每年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超过1800元给予1800元救助,低于1800元据实救助。住院治疗按每人每年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支付部分给予60%救助,救助上限为全年9000元。三无五保精神疾病患者和住院一年以上的重度精神疾病患者,农业户籍的,住院治疗费用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户口所在地村、街道、区政府分别按20%35%45%的比例负担。非农业户籍的,住院治疗费用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和区政府各按50%的比例担负。(区残联)

59.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救助。为全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发生住院治疗的最高补贴10800元,意外医疗最高报销25000意外死亡的最高补贴70000元。(区残联)

60.残疾人培训补贴。经区残联审核批准,参加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可累计享受3次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每次申请培训费补贴需间隔一年以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应届大中专残疾人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按照年度天津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成本目录(简称目录)中规定的培训费标准给予100%的补贴。其他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及以上等级证书者,按照目录中规定的培训费标准分别给予80%90%100%的补贴。(区残联)

61.送温暖助残救助。每年元旦、春节期间,投入90万元救助残疾人边缘户,标准为每户不低于1000。(区残联)

62.残疾人冬季取暖补贴。对享受低保或低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家庭、享受低保或低收入的精神、智力三级家庭和一户多残家庭,每年每户给予一次性冬季取暖补贴400元。(区残联)

63.残疾人生活用水、电、燃气补贴。对具有本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家庭中的残疾人。按照每人每年24立方米生活用水、180千瓦时生活用电、24立方米生活用气标准,按月核定按年发放水电气补贴。

(五)医疗康复救助(5项)

64.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2万元以下部分救助60%2万元(含)以上部分救助80%。(区医保局)

65.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年度内因住院或治疗门诊特殊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在2万元及以上,按照50%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门诊就医,补助门槛费。对享受定期抚恤的老复员军人(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抗美援朝时期)在优抚定点医院二、三级门诊医保政策范围内救助80%,年度内最高救助5000(区医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66.因病支出型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年度家庭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报销及赔付后,个人自付的部分给予救助,救助比例为50%,家庭救助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区医保局)

67.困难群众肾透析医疗救助。对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以及重点优抚对象在东丽医院进行透析治疗的,个人负担费用按照区财政负担80%,医院减免10%,个人负担10%的比例进行救助;对低收入困难群众在东丽医院进行透析治疗的人员,个人负担费用按照区财政负担60%,医院减免10%,个人负担30%的比例进行救助。(区医保区卫健委)

68.资助60周岁以上无工作老年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每年资助东丽区户籍60周岁以上无工作老年人(持证残疾人除外)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标准每人每年10元。(区卫健委

69.突发及无付费能力困难患者医疗费救助。对突发及无付费能力困难患者实施医疗救助每年15万元。(区卫委)

(六)司法救助(5项)

70.涉法涉诉司法救助资金。涉法涉诉救助资金每年200万元。(区委政法委)

71.执行救助资金。执行救助资金每年100万元。(区委政法委)

72.刑满释放和社区服刑人员救助。经区安帮办批准参加区人力社保局已有培训项目外职业技能培训的,一次性补贴800元。对创办个体工商户的一次性补贴2000元,创办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一次性补贴5000元。安帮基地每招录一名刑满释放或社区服刑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给上保险的,每人每年给予基地补贴2000元。对刑满释放和社区服刑人员中的特困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社区矫正)的首月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按照当年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区司法局)

73.服刑人员困难家庭未成年子女救助。对服刑人员困难家庭未成年子女给予救助,标准为每个低保家庭每年补贴2000元,低收入家庭参照民政局低收入家庭标准每年补贴1000元。(区司法局)

74.经济困难弱势群体法律援助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补贴标准为民事案件每件补贴3500元,劳动仲裁案件每件2500元;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每件补贴15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1500元,审判阶段每件补贴2900;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每件补贴200。(区司法局)

三、优抚类(7项)

75.城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户每年2.65万元,低于市标准后按市政策适时调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76.非集中供热重点优抚对象定额补贴。对城乡非集中供热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给予每采暖季460元定额补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77.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对享受定期抚恤的老复员军人(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抗美援朝时期)给予每人每月980元的生活补助(参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78.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生活补助。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补助每人每月 980元(参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79.优抚对象节日补助。重点优抚对象八一、中秋、春节节日补助每节1000元。特殊困难的,八一”、春节每节2500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80.优抚对象医疗健康体检。对全区重点优抚对象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标准每人每年800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81.烈士遗属节日补助。烈士纪念日(930日)为烈士遗属发放款物,标准为每人2500(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本体系自202011日起执行,涉及内容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年度内市政策有新增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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