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东丽政办〔2019〕7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削减污染峰值,保障公众健康,确保按照国家要求,重污染天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
1.2编制依据
1.2.1国家及生态环境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号)。
1.2.2我市相关文件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发〔2018〕65号)。
1.3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是东丽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专项预案,适用于东丽区辖区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预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东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区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为东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区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适时修订《东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按程序报区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负责区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区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东丽开发区管委会、航空商务区管委会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
2.3指挥部督查组及职责
区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督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委督查室、区纪委监委、区生态环境局组成。主要职责包括:对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东丽开发区管委会、航空商务区管委会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区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2.4区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东丽开发区管委会、航空商务区管委会职责
区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东丽开发区管委会、航空商务区管委会在启动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向区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预警解除1日内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区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4.1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非电力行业重点减排企业、水泥粉磨站等落实停产限产措施。
2.4.2区气象局。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
2.4.3公安东丽分局。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车辆信息,做好民生保障车辆的正常通行工作;及时通过相关媒体做好车辆限行措施的信息发布工作;对机动车限行措施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与区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开展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
2.4.4区教育局。加强对在校学生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2.4.5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负责定期更新建筑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扬尘源清单;组织建筑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扬尘源等落实响应措施;组织落实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建筑工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地拆房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2.4.6区生态环境局。承担区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负责本区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对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应急保障预案限产限排等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和检查;会同区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对机动车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2.4.7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定期更新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和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源名单;组织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和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组织落实停止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和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源的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配合区相关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组织落实道路保洁措施;加大重污染天气期间露天烧烤巡查力度;严格控制道路等与市容环境整治有关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2.4.8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落实秸秆综合利用措施;组织造林绿化工地落实响应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2.4.9区水务局。负责定期更新水务建设项目等扬尘源名单;组织水务建设项目等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组织落实停止水务建设项目的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2.4.10区交通运输管理局。组织公共交通运输保障;组织重点用车企业做好运输车辆管理。
2.4.11区公路局。负责定期更新城市道路维修、公路等施工项目名单;组织城市道路维修、公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组织落实停止城市道路维修、公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源的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2.4.12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控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2.4.13区新闻中心。负责区广播电台、区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做好重污染天气的舆情引导等工作。
2.4.14区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定期更新土地整理拆迁扬尘源清单;组织土地整理拆迁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土地整理拆迁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2.4.15街道办事处、东丽开发区管委会、航空商务区管委会。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分指挥部,落实区级应急保障实施方案以及市级各部门应急保障预案的各项任务、措施,负责制定辖区内一般工业企业减排清单并组织一般工业企业落实停限产措施,并将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区重污染应急指挥部。
3预警
3.1预警的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4组织实施
区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在收到应急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实施方案,利用政务网、电话、传真、微信平台等方式通知各成员单位,按照相应等级落实各项应急措施要求,并在24小时内安排专人督促检查责任单位完成应急响应。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5.2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区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东丽开发区管委会、航空商务区管委会在收到应急预警信息后,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区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督查组将在预警信息发布24小时后对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东丽开发区管委会、航空商务区管委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在Ⅰ级响应时召开协调会议,在Ⅱ级或Ⅲ级响应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
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可根据污染特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度领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
5.3响应措施
5.3.1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措施
依照国家及本市错峰生产工作要求,采暖季对钢铁、焦化、铸造、化工等重点行业实行差异化错峰生产;钢铁、焦化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行错峰运输措施。
5.3.2Ⅲ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2)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全区工业企业依据重污染天气减排清单,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通过针对涉气工序停限产或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实现减排,保证主要污染物总体减排30%以上。
(2)纳入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包含停限产涉气工序、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
涂料制造业(生产水性涂料或其他排放达到水性涂料水平的工序除外)、家具制造业(使用水性涂料的工序除外)、印刷行业(使用低或无VOCs含量的油墨除外)、塑料制造业等污染排放较大、可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可采取停限主要涉气工序的措施实现减排要求。玻璃制造业要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较天津市地方排放标准降低30%以上。其他行业按照工业源项目清单要求落实停、限产措施。
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电厂、工业企业中的自备电厂以及已备案的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稳定达标排放,不执行减排措施。
(3)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停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区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7)主要道路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相对湿度,加大或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8)取得环保“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5.3.3Ⅱ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4)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全区工业企业依据重污染天气减排清单,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通过针对涉气工序停限产或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实现减排,保证主要污染物总体减排40%以上。
(2)纳入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包含停限产涉气工序、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
涂料制造业(生产水性涂料或其他排放达到水性涂料水平的工序除外)、家具制造业(使用水性涂料的工序除外)、印刷行业(使用低或无VOCs含量的油墨除外)、塑料制造业等污染排放较大、可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可采取停限主要涉气工序的措施实现减排要求。玻璃制造业要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较天津市地方排放标准降低30%以上。其他行业按照工业源项目清单要求落实停、限产措施。
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电厂、工业企业中的自备电厂以及已备案的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稳定达标排放,不执行减排措施。
(3)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5)除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停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区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7)主要道路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相对湿度,加大或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8)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执行日常限行的基础上,在全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实行按单双号行驶(保障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的车辆除外)。
(9)港口集疏运车辆进出港区全天按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家第五阶段及以上排放标准或挂新能源牌照的车辆除外)。
(10)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车辆除外)。
(11)取得环保“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5.3.5Ⅰ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4)停止举办各类大型户外活动。
(5)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全区工业企业依据重污染天气减排清单,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通过针对涉气工序停限产或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实现减排,保证主要污染物总体减排40%以上。
(2)纳入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包含停限产涉气工序、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
涂料制造业(生产水性涂料或其他排放达到水性涂料水平的工序除外)、家具制造业(使用水性涂料的工序除外)、印刷行业(使用低或无VOCs含量的油墨除外)、塑料制造业等污染排放较大、可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可采取停限主要涉气工序的措施实现减排要求。玻璃制造业要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较天津市地方排放标准降低30%以上。其他行业按照工业源项目清单要求落实停、限产措施。
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电厂、工业企业中的自备电厂以及已备案的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稳定达标排放,不执行减排措施。
(3)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全区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塔吊、地下施工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停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区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7)主要道路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相对湿度,加大或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8)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实行机动车(含外埠车辆)按单双号行驶(保障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的车辆除外)。
(9)港口集疏运车辆进出港区全天按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家第五阶段及以上排放标准或挂新能源牌照的车辆除外)。
(10)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车辆除外)。
(11)取得环保“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5.4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区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响应终止指令,区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东丽开发区管委会、航空商务区管委会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6监管措施
应急响应开始24小时内,区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利用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辖区内的工业企业、建筑、拆房、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混凝土和砂浆搅拌站、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等责任单位的负责人落实应急措施,安排专人到现场检查各责任单位的落实情况,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5:00前向区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当日工作落实情况。
区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督查组要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组建检查队伍,采用巡查、抽查的方式检查各相关单位启动响应和落实响应措施情况,发现没有严格落实响应措施的,应进行纠正,督促落实。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区重污染应急指挥部。
区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督查组在应急响应24小时后,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7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的24小时内,区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将本单位重污染天气期间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总结上报区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响应终止后的72小时内,区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的落实情况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
8监督管理
8.1公众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8.2应急演练
按照市应急指挥部要求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保障实施方案。
8.3应急培训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增强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东丽开发区管委会、航空商务区管委会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
8.4责任追究
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响应期间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重污染期间发现的露天烧烤、企业超标排放、违法排污和错峰生产未落实到位等问题要从严从重处理。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9附则
本实施方案由区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各责任单位每年4月底、9月底、12月底将更新的清单报区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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